3000名人民监督员在中国十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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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1日12:30 华声报 |
华声报讯: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10月30日传出消息,在目前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四川、福建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前已经有大约3000名人民监督员获得各级检察院的确定,受权对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对逮捕、立案、起诉环节进行监督。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仲芳介绍说,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是根据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中产生。人民监督员必须具备四项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3周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 据介绍,在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检察机关,将单独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获得确认的人民监督员的办事机构,负责具体接受、经办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公诉部门移交的案件材料,并就具体案件确定3人以上的奇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的案件监督工作应当在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进行完毕。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但检察机关不得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超过法定办案期限。 张仲芳透露,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可以对下列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工作实施监督:一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二是检察机关拟撤销的案件,三是检察机关拟不起诉的案件。此外,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对检察机关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不执行刑事赔偿、办案人员徇私枉法等情况提出纠正意见,还可以向检察机关转交检举、控告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