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下发婚介管理意见 糟烂“红娘”大限到了(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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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31日17:35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 ||
背景链接 近年来,我市的一些中介机构和个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开展婚姻介绍活动。有的以开展婚姻介绍为幌子,从事色情活动;有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有的媒体为非法婚姻介绍机构发布虚假征婚广告,误导征婚当事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成为群众投诉的热点问题之一。 非法婚介所人去楼空 万元押金被席卷一空 案例 2003年,宿某、魏某等人满怀希望等着远嫁异国,谁知婚介所早已人去楼空(上图),宿某等人所交的押金也被席卷一空。 经了解,宿某等人均系四五十岁的中年妇女,或已丧夫、或已离异,为了能改善目前的生活状况、到外国去生活和工作或其他原因,她们想找一个外国籍的男士为伴并随之出国。前不久,她们听说在四方区的某婚介信息服务部能够满足她们的要求,于是分别到该所商谈有关事宜。该服务部的负责人张某、金某了解宿某等人的来意后,马上表示此事他们一定能办成,并立即与宿某等人分别签订了协议。协议规定该婚介所在一年内必须为宿某等人找到称心的外国籍伴侣,但宿某等人须每人交二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的押金,如果事情办不成,则如数退还。 初时,该婚介服务部确实介绍过一两位男士,但或表示对宿某等不满意或见了一两次面之后就中断联系。后宿某又到该婚介服务所时发现大门紧闭,张某、金某也已下落不明。经多方打听,她们方才得知该婚介信息服务所早在一年前就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严查三类非法婚介 近年来,一些非法婚介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为进一步规范婚介行为,自今年11月份开始,凡在本市范围内未经工商部门或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婚介机构,包括兼营婚姻介绍的信息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开办征婚栏目的电台、电视台、报刊和杂志等,以及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婚姻介绍行为的个人,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公安部门予以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婚介机构或采取欺诈手段以及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 对经工商部门或民间组织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婚介机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公安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对违反有关规定开展服务活动、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的婚介机构,除限期整改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外,还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登记征婚更严格 为避免不法之徒“鱼目混珠”,征婚当事人到婚介机构登记征婚时,婚介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供并认真核实征婚当事人的身份、职业、学历等证明;征婚当事人有婚史的,还应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如发现提供虚假证明的,婚介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和发布征婚信息。 同时,婚介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如实公开征婚当事人的信息资料。未经征婚当事人同意,不得将征婚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用于征婚以外的事项。 婚介机构如何办手续 今后,办理婚介机构登记手续将更加规范。据介绍,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以及各级社区服务中心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婚姻介绍机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民间组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以营利为目的的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兴办的婚姻介绍机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媒体从事婚姻介绍服务行为的,应当以法人名义向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媒体,不得从事婚姻介绍行为。 发布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 凡在报刊、杂志上发布国内征婚信息的,应当注明《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号码。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征婚当事人,使征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婚姻介绍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