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只对“内”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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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1日07:11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问:2000年初,我在某银行贷款4万元做生意,因市场行情变化而亏本,贷款一直未归还。去年底,我与妻子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在对我们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时,判决那笔贷款我俩各负责偿还一半。 前不久,该银行工作人员找到我,要我还贷,我拿出法院的判决书,说我只该偿还2万元的贷款及其利息,另外的应找我的前妻,法院已判决由她偿还。但银行工作人员说,款是我贷的,我对全部贷款4万元及其利息负有偿还义务。请问:法院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对债权人有效吗?万湘华 答: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那4万元贷款,是你和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你俩对此负有连带偿还责任。为节约社会成本,方便当事人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判决当事人离婚,须对因离婚而附带产生的子女抚养、探视、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分割等问题一并作出判决。 不过,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所作的判决,仅仅是为了解决夫妻内部对债务的分担问题,并没有丝毫改变这种债务作为一种“原始”债务与原债权人的关系性质问题。如果把你和你前妻之间的关系比作一种“内部”关系,把你俩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比作一种“外部”关系,则法院关于你俩对夫妻共同债务分割的判决只对“内”生效,对“外”根本不具有任何效力。 事实上,你和你前妻共同将4万元贷款本息偿还后,你们可以再根据法院的上述判决去“分账”,一方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多偿还了的,可以向另一方追偿。辛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