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要“阳光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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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1日08:52 生活日报 |
本报济南10月31日讯 (记者 刘玉波)记者今日从有关方面获悉,为了最大限度地启动各单位、系统、行业、领域内部的预防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列入本年度立法计划的《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在今天闭幕的济南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被表决通过。 据了解,作为一种极为严重的腐败形式,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任期、离任要实行经济责任审计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中负有一系列责任。除了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制约外,各相关单位还必须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举措。 行政执法要“阳光操作” 条例规定,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和办事程序,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为此,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采购、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彩票发行等活动的管理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安监部门监督作用被强化 据了解,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的职能同样重要,需要强化。因此,表决后的条例明确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监察、审计、安监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 条例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和监察、审计、安监部门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安监建议,同时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被非法干预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利用职权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不得超越职权对人事管理、经济管理、行政管理等进行干预。 国企关键管理岗位不能乱点“鸳鸯谱” 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重要经济活动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厂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对于国企中的一些关键管理岗位的用人,条例规定,国有企业不得聘用法律禁止从事管理工作和财务工作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等职务。 举报职务犯罪依法受保护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举报。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研究处理、予以答复,并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予以保护。 条例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