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从事认证活动最高罚5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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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1日09:03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李婧通讯员左宜弘)从今日起,《认证认可条例》正式施行,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即3C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最高将被处罚20万元,而违反认证认可条例最高可罚50万元。 境外机构代表不得从事认证 《条例》规定,认证机构、检查、认可机构都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接受国家监督检查,否则,其认证认可结果无效。 条例提高了认证机构的准入门槛:(一)要有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二)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四)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还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而境外认证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否则,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认证活动,则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超范围认证最高处20万罚款 《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认证机构有4种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撤销批准文件。一是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二是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三是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四是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认证机构也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主要负责人自被撤职或者解聘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认可活动。此外,认证机构不及时出具认证证书最高处10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