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厅系列案5案宣判 “五蛀虫”纷纷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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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1日09:32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10月31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交通厅系列案件中的5起案件分别作出一审和二审宣判,交通工程公司原总经理杜连仲、省高速公路开发公司原副总经理高光礼、省桥梁公司原副总经理蔡义前、省交通厅贵阳枢纽中心原办公室主任代小忠、省桥梁工程总公司原副总经理杜瑞荣分别受到法律惩罚。 杜连仲受贿、贪污案(本报2003年8月15日《站在被告席上的“指挥长”》曾作报道)经贵阳中院一审查明,从1998年至2001年期间,杜连仲在担任贵阳东北绕城线指挥长、贵毕高等级公路指挥长、贵州省交通工程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5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于1998年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60万元人民币,个人分得20万元。同时查明,杜连仲受贿、贪污案被查处后,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退清全部赃款,并检举他人犯罪行为,贵阳中院认为,杜连仲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但鉴于其能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并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应依法从轻处罚。为此,贵阳中院对杜连仲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受贿、贪污赃款予以没收。 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贵阳中院对杜瑞荣受贿案(本报2003年1月24日《建一座大厦收29万“好处费”》曾作报道)作出二审宣判。该案经贵阳中院一审判决认定,1995年,杜瑞荣在担任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兼贵州虹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负责虹祥大厦建设工程。在1996年2月至1997年期间,杜瑞荣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某项目承包人蔡某某送的“好处费”12万元,某项目负责人彭某某送的“好处费”17万元,共计29万元。贵阳中院认为,杜瑞荣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属投案自首,又检举他人犯罪,并退交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为此,以受贿罪判处杜瑞荣有期徒刑7年,受贿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杜瑞荣以“属自首,主动交清赃款,有立功表现”为由提出上诉。该案经省高院二审认定,一审对杜瑞荣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一审已认定其上诉理由,在量刑时已作了充分考虑,对其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据此,省高院终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天早上,贵阳中院还对高光礼受贿案(本报2003年6月20日《副总被控受贿234万》曾作报道)、蔡义前(本报2003年6月12日《“桥梁功臣”自爆“灰色收入”》曾作报道)受贿案和代小忠受贿案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赵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