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存款1.6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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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1日09:53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汕头讯(记者王冲寒通讯员陈丹青) 原汕头市商业银行特信支行行长李庭安、副行长肖春发因犯非法吸收公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昨天被判入监。 据群众对原汕头市商业银行特信支行行长李庭安、副行长肖春发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汕头市纪委、监察局领导迅速批示,并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案组展开调查,查清了李、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违法发放贷款的事实。 经查,李庭安在担任汕头经济特区城市信用合作社主任、汕头市商业银行特信支行行长、法定代表人期间,先后伙同其副行长肖春发通过该行属下营业部的10个储蓄网点,采取账内存款账外贴息等方法,高息收取个人和单位存款868笔,计人民币168342128.12元,支付贴息款人民币6950364.95元,增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 同时,李审批发放高息贷款、审批发放无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审批发放无依法严格审查担保人资信条件贷款和担保人无担保资格贷款共168笔,计人民币291415000元,截至2001年3月23日,结欠本金人民币258794800元(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5700多万元),司法鉴定造成损失42笔49765600元。 据查,李为了逃避金融监督,严重违反财政金融管理规定,与肖商定设立“小金库”金额达人民币21652211.47元、港币5500元、美元3500元,经李批准用于支付存款、贴息、放贷及乱开支。 汕头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昨天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李庭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肖春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