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为何敢“叫板”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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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1日10:02 南方都市报 |
议论风生 湖南省长沙市一妇女在随丈夫落户后,却不能同当地村民一样分到征地补偿费。原因是该村民小组的村规民约规定,结婚不公开办酒席者一律不被承认为该组村民,不享受任何组里的权利和分红。更让人瞠目结舌的是,该民约的附加条款居然声称“以上八条乡规民约,如与今后法律相冲突,以本民约为准。”(据10月30日《潇湘晨报》) 当村规与法律发生冲突时何者为大?这是一个没有必要讨论的问题,更是一个常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然而,近年来出现的村规民约公然叫板法律的情形在各地却也时有发生,如出嫁女不分红、外来户不分田、随意乱罚款等。其结果一方面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正,另一方面也破坏了法治的统一,有损于法律的尊严。 村规民约敢于叫板法律,从其内部来讲,制订者法律素养不高、利益纠葛复杂等等都是重要原因。在其外部,合法性审查监督机制的缺失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这些村规民约之所以能够最终酿成冲突,与其制订伊始就没有谁为其合法性把关不无关系。 建立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监督机制,与村民自治原则之间并没有矛盾。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村民自治只能是现有法律框架下的自治,作为自治行为规范的村规民约不可能具备突破法律规范的特权。 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制订村规民约应当报乡镇政府备案,这一程序设计实际上为监督审查村规民约的正当性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一备案程序本身就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更谈不上进一步的审查。 要建立起对村规民约合法性的审查监督机制,首先就是要落实法律的明确规定,乡镇政府在备案过程中要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其中的违法条款必须发回修改。其次,应当发挥地方权力机关、政府部门和群众团体在纠正村规民约违法方面的监督作用。 当然,建立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监督机制不能随意越界,要避免演变成对村民自治的干扰。这就要求审查监督紧紧围绕“合法性”来开展,一方面要看村规民约的内容是否合法,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必须修改。另一方面要看制订村规民约的程序是否合法,只有合法的程序才能保证村规民约真正体现民意,才能防止少数人借村规民约之名谋一己私利。 周东飞(湖北 公务员)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