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认证大限:明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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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1日10:50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黄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昨天发布通告称,药品生产企业或车间的GMP认证大限日期不变,但对已进行GMP改造并在2003年12月底前到所在地的省级药监局备案的企业,将可推延到2004年12月31日通过GMP认证。 据省药监局人士分析,此通告的出台,将给不能在2004年6月30日前通过GMP认证的企业,提供了半年的缓冲期。但该通告同时又明确规定,那些在2004年底还没有通过认证的企业将吊销其生产批准文号。 这也就意味着,2004年12月底将是没有通过GMP认证企业的“死亡之期”。 具体通告如下: 一、2004年6月30日前,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须符合GMP要求。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的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生产企业(或车间),一律停止其生产。2004年6月30日以前生产的合格药品,在其规定的有效期内,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可继续销售使用。 二、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车间),应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对不能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GMP认证申请,但已进行药品GMP改造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车间),应于2003年12月底前报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确认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申报备案企业(或车间)应于2004年6月底前申请GMP认证,且必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通过药品GMP认证。 三、对2004年6月30日前未提出药品GMP认证申请或者2004年12月底前未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企业(或车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终止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相应生产范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注销其相应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