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桥告深发展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1日11:22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孔华) 继5月由新桥8人专家组成的收购过渡期管理委员会被撤销后,“新桥”近日正式向国际商会仲裁院提交仲裁,指被申请人因涉及在该行股权转让谈判过程中违反有关协议条款。深发展昨日发出的公告称,此案结果对深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尚难确定。 董秘及消息人士纷纷封口 昨日,深发展发出公告称,近日已收到国际商会仲裁院来函,得知该院已接受新桥投资的仲裁申请,将该行股东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及深发展列为被申请人。申请人新桥投资认为,上述被申请人因涉及在该行股权转让谈判过程中违反有关协议条款,及对违反协议的行为未予纠正,请求国际商会仲裁院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包括经济赔偿在内的违约责任。公告表示,目前,该行正在与有关各方就该仲裁事项进行协商。 对于国际商会仲裁院,许多人还相当陌生。许多投资者表示,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裁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裁决结果的执行由于跨国进行是否顺利进行也存在疑问。对此,法律界人士苏斌表示,在中国的商业并购案例中,涉及外方投资的,外方通常都会提出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将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以避免中国法律司法保护中国企业而对外方产生不利。 此类仲裁案多半言和 由于新桥和深发展的协议文本并没有公布,因此外间对于双方出现争议时将采取何种解决方法不得而知。不过,苏斌推断,像新桥这样的国际大型投资机构,肯定会在与深发展双方协议文本上提到这一点,因此,如果是根据双方投资合同共同约定解决争议方式时,新桥无疑是有权向国际商会仲裁院提出仲裁的;约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前提,必须是协议双方自愿的,而从深发展准备积极应诉的行动看,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也就是说,仲裁是有法律效力的。苏律师强调,一旦裁定深发展违约并为此承担经济赔偿,如果深发展没有按仲裁结果执行,此案还可能会涉及国际商会仲裁院申请国内法院强制执行。 不过,苏律师强调,以过往涉及外方投资的并购争议的案例经验来看,多半以上的企业都是握手言和告终。银行业人士也表示,诉诸法律只是谈判过程中使用的一种手段,以迫使对方向自己妥协。最终的结果,说白了,就是谁更在乎谁的结果。深发展和新桥谁更在乎谁,可能只有他们自己最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