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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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1日13:48 人民网 |
人民网呼和浩特11月1日电记者吴坤胜报道: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正常秩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在近日出台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各级政府的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区或部门,要在全区通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执法不严、徇私舞弊、中饱私囊、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道路建设相对滞后的内蒙古,道路交通压力不断增大,严重交通违章事故时有发生,重要国道、省道运输严重受阻,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道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措施—— 凡年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含)以上或发生两次死亡3人(含)以上特大的道路交通主要责任事故或发生有较大影响的恶性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员所属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要向当地政府两次做出检查,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发生一次死亡8人(含)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5人(含)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超载超限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盟行署、市政府要向自治区政府做出检查。如发生事故的车辆、驾驶员属异地,则车辆、驾驶员源头责任管辖地的盟行署、市政府也要向自治区政府做出检查,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或有较大影响的恶性事故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从10月下旬开始到明年2月春运结束,内蒙古将在全区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