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医院”无权如此“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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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3日03:54 中国青年报 |
姜春康 女青年李雯(化名)到“某大医学院教学医院”做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手术过程中,李雯被全身麻醉,始终处于昏迷状态,医院安排八九名某医学院的实习生来观摩手术。手术后,李雯以医院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告上法院,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2万元。(据10月29日《青岛早报》) 无独有偶。2000年,新疆石河子市某医院和一位医生被患者告上法庭,因为医生不顾患者反对,让众多实习生观摩一台人流手术。“教学医院”是教学实习的地方,但“教学医院”有权不经患者同意甚至不顾患者反对,“赤裸裸”地将患者作为“教学标本”示教么?我认为,他们无权如此“教学”,患者控告医院完全是正确之举。 首先,隐私权和知情权是病人理应享有的权利。病人到医院治病,就有权利要求医院照顾病人的隐私。不征得病人同意便将病人的“隐私”暴露给许多人,这又和“示众”有什么区别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医院在未经当事人许可情况下,让学生观摩这种具有很强隐私性的手术,该行为已经对当事人的隐私权构成侵犯。实际上,医院在检查时如果有实习生参与,也应该在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以体现对病人知情权的尊重和维护。即使患者同意实习生参与治疗,也应该给予患者适当的医疗费优惠,患者没有任何义务参与医院的教学活动。 其次,医生应该从人的社会心理角度去审视病情,而不能生硬地将病人看成肉、血管、骨骼的综合体。虽然医生的治疗过程是对病人肉体本身的“处理”(此处指一般意义上的医生,心理医生除外),但医生要换位思考,把病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不但拥有肉体更有思想的个体来治疗,尊重他们的心理感受以及合法权利。我们不能忽视的是,精神伤害有时候会比肉体伤害更为严重。试问,倘若被观摩的是做手术医生本人,他(她)也会非常愿意非常配合地将自己的隐私“赤裸裸”地“公布于众”吗? 另外,病人也是消费者(特殊的消费群体),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各种权利,医院、医生也有义务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据该院院方称,作为教学医院,指导实习医生是医院的工作,李雯既然选择在此做手术,就应视为已接受医院的医疗方式。我觉得这样的说法未免太牵强。医院作为教学医院,与高校之间已经达成何种协议与约定我们姑且不论———那是他们之间应该严格遵守的权利与义务,与病人无关。从这个方面来讲,医院应该承担的义务就绝不能延伸到病人的身上,病人没有替医院履行义务的责任。相反,病人作为特殊的消费群体,在交了医疗费履行自己的义务之后,应该享受到合法权利,隐私权便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总之,教学医院的存在是必要的,学医的学生进行观摩手术的机会也不可缺少,虽然至今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让实习生观摩,但是观摩活动绝不应该凌驾于病人的主观意愿之上,否则只能给病人带来更多的痛苦,并与医院“救死扶伤”的宗旨相悖。医院更应该从维护病人权利的角度考虑问题,从而制定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因为患者的隐私权不容任何人践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