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明年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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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3日21:40 兰州晨报 |
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明年起施行取水单位和个人须缴纳水资源费 本报讯(记者 陈彩虹)日前,我省制定出台了《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规定免征或缓征水资源费的以外,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该《办法》规定,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分散的取水;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的取水;其他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同时,对农业灌溉用地表水、火电厂循环冷却用水及大中型水力发电用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水力发电水资源费按实际发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一)工业、经营(含建筑业)用水、兰州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地表水0.15元/立方米,地下水0.20元/立方米;其他地区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15元/立方米;(二)城镇生活用水:兰州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地表水0.20元/立方米,地下水0.30元/立方米;其他地区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15元/立方米;(三)农业灌溉用地下水0.01元/立方米。(四)大中型水力发电用水0.005元/千瓦·时,小型水力发电用水0.003元/千瓦·时。起征时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特困企业的水资源费可申请减、缓、免。超过批准取水量取水的,将按有关标准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该《办法》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将对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起到积极的作用。1997年10月15日省政府第25号令发布的《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