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对环保违法行为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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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4日02:00 人民网 |
人民网郑州11月4日电记者王明浩报道:从12月1日起,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将被追究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这是新近出台的《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作出的明确规定。《办法》旨在及时有效地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办法》根据违反环境保护行为的轻重,分别对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报批评、记大过、降级处分、记过至撤职处分。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发现违反环境保护行为时,应当向县级以上行政监察机关或者责任人员所在单位、主管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移送有关证据和资料,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责任人员所在单位、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行政监察机关或者责任人员所在单位、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