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副所长又调市局当警官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4日03:4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本报首席记者 刘昌武 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十八里河派出所原副所长樊某因涉嫌刑讯逼供,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10月27日,管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消息见报后,记者接到多个电话反映:樊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被调至郑州市公安局控申处了,这种做法引起了人们的不少议论,不知这样是否合适? 关于樊某被指控的内容,十八里河派出所指导员邵克敏介绍说:今年3月16日下午,樊某带两名治安员处警后将犯罪嫌疑人王晓强等3人带到一警务区讯问。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当晚9时许,气温约5.1摄氏度,樊指使他人将已被强令脱去外衣、仅穿内裤的犯罪嫌疑人用手铐铐在院内树上,让人往其头部和身上泼凉水。嫌疑人不堪折磨,承认了自己有抢劫行为。 记者旋即到管城区人民检察院法纪科采访,检察官游继红说,案件已起诉到法院,樊某被取保候审的日期是7月7日,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邵克敏说,樊某已经调到市公安局工作。记者当即与市公安局控申处处长孔志海取得联系,孔处长介绍说,今年9月中旬,市局要求管城公安分局推荐5人至市局工作,樊某也在被推荐的名单中,并到了控申处。 管城公安分局有关领导确认了上述说法。 樊某作为犯罪嫌疑人,还能不能继续在公安机关履行职务?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认为,樊某作为身份特殊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继续使用甚至调动樊某,都应该在司法程序履行完毕之后。 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冯金山律师认为,根据《人民警察法》及公安部执行该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刑讯逼供者应当停止职务。 记者采访省公安厅法制处时了解到,对樊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能不能继续执法,警方内部尚没有明确规定,樊某所在公安分局应视情况自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