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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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4日04:44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某民办学校原已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据说现在要改按企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是这样吗?如何办理?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精神,我市最近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按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尚未参加养老保险或因各种原因停止缴费的,应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从2003年4月1日起,改按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民办非企业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的学校、医院、诊所以及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都属于民办非企业。根据以上规定,该民办学校原已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自今年4月1日起,改按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学校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到市机关社保办办理确认手续,持接续函,到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变更手续、登记开户。李松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