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弄丢物品不愿赔偿(帮你讨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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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4日07:08 人民网-江南时报 |
“原本想通过方便快捷的快运公司早点将货物发到客户手上。不料,40天过去了,不但货没有发送到指定地点,就连货物也不见了。”昨天,南京市民欧小姐向本报投诉称,她请南京小祥快运公司托运货物,却遇到了麻烦事。 据欧小姐称,今年9月24日,她请南京小祥快运公司托运一件“雷鹏”防爆太阳膜到苏州,托运费为10元。当时,快运公司的办事人员承诺9月25日货就能到达目的地。然而,9月26日接货方电话告之欧小姐货没有收到。于是她赶紧向小祥公司苏州办事处询问,证实的确没收到这件货后,她又向南京小祥快运公司查询,工作人员答应尽快查找。然而,半个月后快运公司人员称这件货丢了,并说愿意赔偿。欧小姐说,她们所托运的“汽车防爆太阳膜”价值2200元,由于货没有及时送达,公司的信誉受到影响。10月24日,她去小祥公司协商赔偿一事,一开始对方答应赔偿1500元,可当拿钱时,对方又以各种理由拖延,并称1500元赔得太多,只愿赔1000元。为了减少损失,她还是同意了赔1000元。然而当她按照约定的时间再去拿钱时,对方不愿赔偿了,最后欧小姐气愤地说:这家快运公司的诚信让她很失望,她将通过法律讨回自己的公道。 就欧小姐反映的情况,记者昨与南京小祥快运公司取得了联系,该公司一位姓谢的负责人承认货物丢失是公司的责任,但是欧小姐所托运的货物没有注明价格,他们只能按照行业规定,用运费的5倍作为所丢货物的赔偿,至于欧小姐所提出的赔偿金额,他们公司不能接受。 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陈议律师表示:在托运过程中货物丢失,如果在没有办法考证货物价值的情况下,一般可以用行业规定即5倍托运费赔偿,但是,如果托运人可以提供所托运货物的价格,如发票等,快运公司则应当全额赔付。 本报记者 李志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