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工作一年补一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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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4日07:31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本报11月3日讯(记者颜海均)记者今天从省经贸委获悉,我省国企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将得到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明确为:省属企业工作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通知规定,省属企业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计发。职工原在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及军龄,原单位没有给予补偿的,可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一并补偿。此外,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者企业所在市州企业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所在市州企业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不高于3倍标准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