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制定细则应当限制“灵活性”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4日08:55 南方都市报 |
议论风生 《道路交通安全法》获得通过后,北京市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将于明年5月1日该法开始实施前公布。(据《北京晨报》报道)明年5月1日,已为期不远,我想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该象北京一样,在紧锣密鼓地开展细则的制定工作了,而制定的依据就是新交通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作为交通管理执法的一线交巡警,笔者对“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这一句话,尤其敏感,原因来源于具体的工作实践:以一名驾驶员驾车行驶至路口压分道线更换车道为例,他显然违章了,但如何处罚?根据现在正适用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口头和书面警告,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罚30元,按“违反标志、标线”罚5元,按“违反标志、标线”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违章变更车道”单处吊扣两个月以下驾驶证乃至可以教育一下,然后走人。同一个违章行为,可以有七种不同的处理结果。 但是,这种“灵活性”,已经并仍在产生着不良的后果。从违章者的角度来讲,完全有理由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交涉”:我违章了,可以教育,为什么要警告;应该罚5块 ,为什么罚30块;罚款就行了,凭什么吊扣;你们凭什么标准进行“自由裁量”!这种“讨价还价”每天都在发生,以至于产生警民矛盾。从警察的角度来看,由于既可以“教育”,又可以“处罚”,所以面对“顽固不化”的违章者往往处罚得重一些,而对“态度较好”的就可以从轻处理。这就带来了问题,同样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秩序破坏同样的后果,但处理的结果却大不一样;同时也为“托付人情”留下了“合法”的口子。那么,交通管理执法的“公正”从何谈起,又何谈“威严”?产生这种结果的根源,无疑来源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灵活性”! 因此,我希望在细则制定过程中,能够减少对“具体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规定的模棱两可,尤其要限制甚至取消其“灵活性”,这是为了法律的威严与公正。 董永雷(河南 交警) 本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