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老师私开武术班 学生摔伤获赔近九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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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4日09:02 光明日报 |
通讯员 范红萍 记者 梁捷 本报北京11月3日电 学生在老师私开的武术班中,进行摔法练习时把胳膊摔伤,老师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老师赔偿学生8.9万元。 2002年3月,北京市某中学的体育老师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开办了“武术散打培训班”,租用了场地利用双休日上课。4月,15岁的王章、张强在分别交了200元学费后进培训班学习。5月,王章、张强在同一组进行摔法练习中,王章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肱骨下端粉碎性骨折。 2003年3月,王章以其在武术散打班中,老师没有履行好看护职责,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进行训练,导致其被张强摔倒后受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陈老师、张强赔偿医疗费用等。 法院一审审理后判令陈老师赔偿王章医疗等费用为5.78万元,张强的父母赔偿王章医疗等费用为2.89万元。判决后,陈老师和张强均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陈老师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开办了武术散打培训班,带领学生在露天广场的草地上进行摔法训练,无法确保学习训练人员的安全,系导致王章受伤的主要原因,对此,其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王章和张强在训练时未按指导教师的要求去做,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据此,一中院撤销原审判决,判令陈老师赔偿王章医疗等费用共计8.9万元,张强的父母赔偿王章医疗等费用共计1.11万元。稿件来源:光明日报(来源:光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