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打击盗版进行到底 春风打响《四十一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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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4日10:42 人民网 |
人民网北京11月4日讯 春风文艺出版社通过司法救济手段来依法维权,打响了反击盗版的重重一炮。 2003年9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春风文艺出版社状告当地三家销售盗版《四十一炮》图书批发商侵犯著作权邻接权一案。 2003年9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春风文艺出版社状告当地一家经销盗版《幻城》书商侵犯著作权邻接权一案。 著名作家莫言创作的长篇小说《四十一炮》在2003年7月,由春风文艺出版社独家出版发行。此前,出版社与作家莫言,签定了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春风出版社享有该部作品的专有出版权,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版、印刷、销售该部作品,即为侵权。 为了该部小说的发行,春风文艺出版社做了精心的组织策划,耗费了众多人力、财力,力求制作成一部装帧精美,内容引人的畅销书。 2003年7月,在北京王府井书店,举行了著名作家莫言《四十一炮》新书首发式暨签名售书活动。莫言谈了该书的创作,同时也提及了盗版问题,他个人对盗版现象深恶痛绝,并呼吁全社会形成一个打击盗版的良好氛围。 春风文艺出版社韩忠良社长更是态度鲜明地指出:春风文艺出版社要从《四十一炮》开始开展全面反击盗印、销售春风文艺出版社图书的活动。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春风文艺出版社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权,绝不姑息纵容,同时欢迎社会各界朋友踊跃提供线索证,对查证据属实的,视情节予以奖励,随后,春风文艺出版社常年法律顾问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光发表律师声明,进一步明确了出版社打击盗版的态度和决心。 2003年7月下旬,距北京《四十一炮》新书首发式仅半个月,出版社工作人员即在河北省最大的图书批发市场位于省会城市,石家庄的河北省图书批发交易市场内,发现数家经销商批发盗版《四十一炮》。盗印发行的速度令人吃惊。 春风文艺出版社领导对此事非常重视,做到言必、行必果。随即,出版社法律顾问和出版社工作人员两赴石家庄,在当地新闻出版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取得了大量充分的第一手资料,石家庄市新部出版局对销售盗版的业户处理结果更增加了强有力的诉讼证据。 2003年9月春风文艺出版社以侵犯著作权(邻接权)为由将涉及经销盗版《四十一炮》的三家经销商起诉到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春风文艺出版社的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支付因为本案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幻城》之诉 《幻城》是由春风文艺出版社在《四十一炮》之前出版的一部小说,从出版至今已发行40余万册,且目前销售势头未减,可以说《幻城》是一部不折不扣的畅销书,深受广大青年读者喜爱,作者郭敬明,一个文质彬彬、略带腼腆的大二学生更是众多《幻城》迷的心中偶像。 由于目前现有的技术手段,不能从根本上禁绝盗版、畅销书必然难逃被盗版的噩运,《幻城》也不例外,从目前查获的盗版《幻城》五花八门,有《郭敬明文集》、《幻城续》,同是盗版《幻城》也多种版本,可见盗版之猖獗,大量盗版《幻城》进入图书市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图书发行秩序,损害了出版社的利益。 2003年3月,春风文艺出版社接收一位读者寄来的《幻城续》,并说明此书是在吉林省吉林市某书店购得,随书寄来的还有发票,询问出版社是否出版了《幻城续》 针对这一情况,出版社决定到吉林省做查处盗版活动,不仅在吉林市发现了《幻城续》,而且在长春市发现了去年出版的畅销书《省委书记》的盗版书,在当地新闻出版部的协助下对一些业户进行了处罚。 通过整理相关证据材料,最后决定在吉林市对经销《幻城续》的业户提起诉讼,目前法院正受理此案。 至今春风文艺出版社已起诉了四家经销商。 律师访谈 记者对春风社的常年法律顾问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光进行采访。 记:在当前盗版现象还比较普遍的情况下,像春风社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司法求济有哪些意义? 陈律师: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外实现保护知识产权的承诺,对内加大保护力度,打击盗版也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随着当事人维权意识的普遍提高,大量涉及著作权的案件起诉到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获取司法救济,说明反盗版观念的上升,这也是市场规则法制化的必然结果。 记:通过诉讼,对出版商还是经销商会产生什么样影响? 陈律师:商业信誉的优劣起直接关系到每一个进入市场的出版商、经销商成败,良好的商业信誉,是市场重要的准入证,不论是出版商,还是经销商,因为出版销售盗版书而被起诉,一量败诉,势必对他的商业信誉造成影响,长此以往,随着商业信誉的不断下降,终被挤出市场。 同时,通过诉讼也能使市场自身产生防范假冒伪劣的免疫功能,又对自觉抵制盗版大有好处,其次能体现出法律的征罚,教育,震憾的功能。 对盗印经销者是一种惩罚,对其它守法者是一种教育,对正在侵权者是一种震慑。 记:在起诉状中提到要求对方支付合理费用主要是指哪些费用: 陈律师:由于诉讼的起因是被告侵权所导致,那么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理应由被告承担,所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的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合理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律师费,《著作权法》48条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样加大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对运用法律打击盗版具有深远意义。 记:你想对其被侵权还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人说些什么 陈律师: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市场也必然越来越规范,大量事实证明,运用司法途径,寻求司法救济,是一条切实可行,并且产生实际效果的手段,权利人应该把自己的权利视为生命对待,一旦被侵权,则应拿起法律武器,这不仅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击盗版净化图书市场尽力。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