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份我市离婚近千对 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还有哪些疑问,民政部门作出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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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5日12:22 大连晚报 |
[本报记者 王秋实]2003-11-0509:1710月份我市离婚近千对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还有哪些疑问,民政部门作出解答本报记者 王秋实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至今已有一个多月了,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全市10月份登记结婚的人数达到6386对,离婚人数达到973对,分别是9月份的近4倍和2.5倍多。 民政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数字的增长反映了新条例的方便、自由、人性化的特点。随着新条例逐渐被大众接受,增长还将继续保持,但速度将会趋缓。记者了解到,新人们在为新条例带来的便捷雀跃的同时,条例中新的规定和程序也带来不少新问题。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婚姻登记机构的负责人员。谁来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在新条例中,关于单位、街道、村(居)委会不再为个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为新人带来了很大方便。但同时,一些人在办理出国、购房等事宜时,对在哪里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感到迷惑。民政部门解答,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采取当事人声明以后,当事人的未婚证明由单位、街道等相关部门出具后,到公证部门办理,婚姻登记处没有出具相关证明或盖章的职责,具体事宜应与公证部门沟通。户口上的婚姻状况要及时变更 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户口本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时,应该及时到户籍部门变更户口上的婚姻状况。当手中证件丢失或损坏、办理其他证件时,户口上的婚姻状况是一个重要的依据。目前,在我市婚姻登记机构与公安部门之间、各级婚姻登记机构之间还没有建立起查询网络,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无法实现即时互通,只能依靠当事人的自觉意识。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脱离”户口随意结婚或离婚,法律将是主要的监督手段。同居可否不登记? 新条例中规定民政部门没有处罚非法同居的职责,这是否意味着可以同居不登记呢?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不登记就同居,是当事人逃避责任的表现,将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规定,同居未登记者,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应由法院受理 有的当事人提出在登记后,发现对方有精神性障碍,便向婚姻登记机构提出婚姻无效。这一做法是不当的。据婚姻登记人员介绍,无效婚姻的受理机关是法院,婚姻登记机构是无权作出婚姻无效的决定的。在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一是指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当事人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二是指重型精神病,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如果登记时当事人神智清晰、并且双方在登记处作出了“了解对方健康情况”的声明,婚姻即为有效。如果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病情,另一方可提出婚姻无效,提请法院判决,婚姻登记机构依据法院判决办理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