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协议”签出了哪一种话语(观点调焦)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5日13:44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新闻索引 11月1日上午,南京师范大学4000多名大一新生及家长们济济一堂,学生代表们分别与校方签订了一份《学生自律与教育管理协议书》,而在这份协议中,最令人注目的莫过于第10条:“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校方将无法律责任,学生就此必须承担相关的责任。” 支持方 协议体现法治精神 兰州 梁发芾 上大学的学生大多已经成年,他们有完全民事能力,也能为他们的行为负责。个人有选择的自由,但是他必须为之负责任。不会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人,还不是一个完整的人,健全的人。学校与学生之间签约,就是要明确并且培养学生的责任能力。另外,现在社会也是一个契约社会,人与人之间,人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都是靠契约来规定彼此的权利义务的。让大学生一进入校园就接受契约观念的教育,让他们知道平等签约,信守契约的重要性,对于将来走上社会工作,也是大有裨益的。 反对方 学生签不得协议书 扬州 李忠卿 不得不承认绝大部分学生自杀确实与学校无关,学校为此受到牵连,蒙受不白之冤,令人同情之至。不过,如果说学校一点责任没有恐怕也说不过去,我认为,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要经常沟通,千方百计帮助学生解决各种困难,只要方法得当,学生就不至于绝望,没有理由轻身厌世。 南京师范大学采取签《学生自律与教育管理协议书》形式,与其说是一种自我保护措施,不如说是在推卸责任,这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与教书育人的大环境格格不入,无异于简单粗暴、蛮横无理的霸王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