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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时评:高校“生死协议”能免责吗?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6日01:38 人民网

  何向东

  高校也开始与学生签订“生死协议”了。据大河报11月5日报道,11月1日上午,南京师范大学的学生代表们分别与校方签订了一份《学生自律与教育管理协议书》,在这份协议中,第十条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住校外学生在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伤害的;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的……校方将无法律责任,学生就此必须承担相关的责任。”据了解,高校学生人身伤害处理问题一直是高校“头疼”的事情,今年1~10月份,南京在校大学生已有多名学子跳楼自杀,事件发生后不乏学生家长来校“兴师问罪”。

  用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增强学生法制观念、加强自身自律行为是有帮助的。但是,签订这么一份“生死协议”,是否就可以让高校不再“头疼”呢?我看不行。

  首先,对于高校与学生的管理协议而言,该协议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学生人身伤害来说,在处理时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并不少,比如《民法通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如果高校与学生签订的管理协议或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这样的合同或条款就属于无效条款,而没有法律效力。

  其次,协议关于人身伤害免责的条款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南京师大与学生的签订的管理协议第十条的内容,就是对学生部分情况人身伤害处理时,学校可以免责的约定。这样的约定直接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此,该条款无效。也就是说,根据我国的法律,协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人身伤害免责”问题进行约定,即使约定了也是白约定。

  再次,高校与学生签订这样的管理协议,虽然加强了学生自律,但高校“免责”条款却容易使高校在管理过程中,降低“责任心”,所以高校与学生签订这样的管理协议是一种“厚此薄彼”的做法,加重了学生对自己人身伤害的防范风险,而减轻高校的管理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像南京师大这样高校与学生签订《学生自律与教育管理协议书》,用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增强学生法制观念、加强自身自律行为是有帮助的,但是如果仅仅是要求学生加强自律,而高校不加强管理,那么高校的管理目标能否实现就会被打上问号。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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