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所得利益都将可能被剥夺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6日03:48 北京晨报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5日电(记者邬焕庆孙承斌)联合国大会日前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可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采取措施消除腐败行为的后果,包括在法律程序中将腐败视为废止或者撤消合同、取消特许权或者撤消其他类似文书。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法律专家指出,这个规定意味着,从腐败行为中获得的利益都将可能被剥夺。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法学博士陈正云,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约》是迄今关于治理腐败犯罪最完整、全面,又具有广泛性、创新性的国际法律文书。据介绍,目前我国针对腐败行为采取的惩治措施,虽然也包括剥夺或废止通过腐败手段获得的非法的权利、机会和资格,但大多局限于入学、录用、晋级等个人生活、学习和工作范围。对涉及经济活动的一些合同,往往只对行贿人或单位予以处理,并不取消或者废止因行贿而获得的合同。陈正云表示,在《公约》的基础上,我国应进一步研究腐败行为后果的界定标准和范围,以便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腐败。 据介绍,《公约》还规定,各缔约国应当根据本国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因腐败行为受到损害的实体或个人有权获得赔偿。陈正云说,目前,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基本上还没有受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损害而提起赔偿的诉讼。今后我们应当根据《公约》规定,对这一问题加强研究、进行规范。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定9宗罪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首次以联合国公约的形式规定了腐败行为的定罪,共分为贿赂、贪污、挪用公款、影响力交易、窝赃、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对犯罪所得洗钱、妨害司法等。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