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残疾人权益有法可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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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6日07:04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问:我有个残疾孩子,今年已经16岁了,但生活仍不能自理。我和妻子的工资很低,又有这个残疾孩子拖累,所以家庭负担很重。我想了解一下,国家对残疾人是否有特殊的照顾政策?湘潭王岩 答:对于你问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我国早在1991年就颁布实施了《残疾人保障法》。该法对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等方面作了规定。其中第9条规定:“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第18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第41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简称“三无”)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供养、救治。另外,《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也规定了一些保障残疾人利益的具体措施。 你孩子身有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那么在他未成家之前,你们做父母的对他有义不容辞的抚养义务。如果孩子日后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建立了家庭,且生活仍不能自理,那么他的配偶就应当照顾他的生活,履行扶养他的义务。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