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童一头像引来两场官司(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6日09:32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而被告却声称,早在原告出生前,该图片已经制作完毕,而且广告牌上的儿童肖像明显是外国小孩,根本不可能是原告本人。 随后,“被告”房地产公司和广告公司联手状告小孩的家长,声称其行为使得两公司名誉和经济受损,要求索赔共计2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对两公司观点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两场官司没有一个赢家,各自承担3510元和7720元的案件受理费用。 本报江门讯(记者张则友通讯员黄海声摄影报道)近日,江门市蓬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两宗相关联的案件,先是一名2岁的原告李某的监护人诉称一房地产公司未经同意将其几个月时候的照片制成巨幅广告牌竖立在市区,以侵犯肖像权为由索赔10万元;紧接着“被告”与“原告”位置互换,房地产公司和广告公司联手状告小孩的家长,声称其行为使得两公司名誉和经济受损,要求索赔共计24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对两公司观点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 两场官司没有一个赢家,“收获”就是各自承担3510元和7720元的案件受理费用。 状告两公司侵犯肖像权 今年2岁的李某的监护人在起诉书中称,江门市某房地产公司和某广告公司在没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其照片利用电脑技术进行部分修改,制成巨幅广告牌,私自竖立在江门属于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用地上,使该房地产公司获得了巨大的广告效果。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终止对其肖像权的侵害,拆除广告牌;同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小孩未出生图片已制成 对李某的诉讼,被告表示,竖立的广告牌上的小孩照片,是他们从香港一家公司制作的图片库上所得,而该图片库早在2000年就制作完毕,那时原告还没有出生,因此根本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肖像侵权行为。该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还说,该照片上面的儿童是个外国小孩,如今已经有七八岁了。 法院认为,两被告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广告牌上小孩形象的来源,并能提供与广告牌上小孩形象相一致的出版物予以印证。因此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10元全部由原告承担。 “被告”反告“原告”索赔24万元 一案刚结,另一案又起。这次,“被告”与“原告”位置互换,房地产公司和广告公司联手将小孩家长告上法庭,声称小孩家长在公开场合随意诽谤两公司侵权行为,已造成两公司名誉权和经济利益严重受损,还导致两原告诚信守法的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同时,房地产公司还表示,因合作投资者质疑其是否诚信守法,已经放缓了巨额合作资金到位速度,直接打击了该公司的商品房开发和售房业务。广告公司也不“示弱”,声称此次事件使得广告公司业务因设计品德和水平受到质疑而急剧下降,造成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为此,两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两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计24万元。 未提供经济损失证据遭驳回 法院认为,小孩家长是因肖像权问题与两公司交涉的,其认知水平是建立在其对广告图像的认识基础上的,并不属于捏造事实的行为,与两公司进行交涉,没有构成对两原告的恶意中伤。即使被告委托他人与两家交涉,也不应认定其是向社会公众进行宣扬。并且,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肖像权纠纷中,曾经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社会公众散布其认知的事实。 对两公司声称其社会综合评价因肖像权诉讼而降低并导致经济损失的问题,因两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两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20元自行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