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权也有先后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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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6日12:22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崂山区的吕小姐问:村民王某和孙某共同出资建造了一幢两层楼房,建成后两家分别入住一楼、二楼。 今年3月,王某将一楼出租给其亲戚。7月,王某欲将该层出售,孙某本想出资购买只因价格偏高而未成交。此时,租住在此的亲戚也提出购买并成交,双方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孙某知悉后与王某交涉,并认为王某与其亲戚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不知孙某的这种主张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 律师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房屋优先购买权问题。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优先权的行使是有顺序的。本案孙某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共有关系即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而王某亲戚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关系即基于债权产生的。 根据民法原理,基于债权产生的权利是不能对抗基于物权产生的权利的。因此,孙某的优先购买权应当优于的王某亲戚优先购买权,王某与其亲戚之间的买卖行为侵害了孙某的权利,是无效的。 本期律师:吴清洲(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