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炒鱿鱼’”是对法治的误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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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7日09:28 南方都市报 |
众议·关注“外来人员闯红灯要‘炒鱿鱼’事件” 新闻背景 对于深圳市某区保税区的5万多名外来人员来说,今后闯红灯可不是一件小事,这些人将会受到“炒鱿鱼”的严厉处罚。11月3日下午,该区有关部门与该区保税区里的企业正式签订了一份《实施创建交通安全文明社区责任书》。根据《责任书》的规定,外来劳务工违反交通法规三次以上,将被所属工厂辞退。(11月6日《信息时报》) 编者按 闯红灯、炒鱿鱼和创建文明社区,三件看似关系不大的事件因为一个规定而联系在了一起。对于当地的有关部门来说,出台此规定也许是出于一种无奈,但其反映出来的管理思维却是令人担忧的,因为它与我们所追求的“法治社会、责任政府”大方向是格格不入的。可以说,它伤害的不仅仅是当地5万多外来人员的权利,而且伤害了这个地区的法治管理水平。 看到这则新闻,真是百感交集,之所以如此,就在于这则新闻将“创建文明社区”与“违章外来工炒鱿鱼”变成了互为因果的一件事,按照报道中的逻辑,你很容易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如果你的身份是外来务工人员,那么你要小心,你违反交通法规三次以上,你将失去自己的饭碗。因为你的行为破坏了“创建文明社区”大计的实施,不如此不足以惩戒你的过错。 如果我抛开“对外来工歧视”、“有关部门无权干涉劳动合同”等就事论事的说法,更深入地探讨这一做法的背后思维,我们也许能从中获得更多的反思。 中国传统的法家相信“仁义惠爱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法的作用在于禁奸,非为劝善。只要使人不敢为“恶”,法的目的便已达到。这种“严刑主义思维”,老实说在中国的生存基础可谓根深蒂固,直到21世纪的今天,我们的某些政府部门依旧有意无意地在套用这种管理思维。 的确,我们在法治初期的愿望是建立理想而完备的法律制度,我们也相信法律制裁是法律得以实施的真正保障,但事实却一再证明,法律制度的建立必须以社会伦理、政治和经济为基础,并且和这些方面结合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高明的立法者可能制定出理想的法律制度,但“动辄得咎”、“不得越雷池一步”的法律惩戒却像一把锋利无比的双刃剑,它在看似痛快地“铲除”社会各种不良及违法行为的同时,更给整个社会留下了难以愈合的伤口,甚至产生两败俱伤的结果。 当“外来劳务工违反交通法规三次以上即辞退”的“达摩克利斯剑”高悬时,它忽视了该地区外来务工者之所以频繁违章的根本原因:直接原因为部分工人闯红灯是赶时间上班,因为迟到就要罚款,而这罚款可能让他一天的辛苦付出化为乌有;更深层的原因则可能是当地交通资源分配的不合理,我们的有关部门应当反思:如果包括外来工在内的路人过街需要花费过多时间和精力绕道、走人行天桥,而这现象长期得不到扭转时,那么对路人是否是一种权利的伤害?而那些违章的外来工,是否带有一种对此现象不满的发泄意味?我甚至可以说:“外来劳务工违反交通法规三次以上即辞退”的“严惩”也许并不如有关部门想像的那样,能够起到足够的威慑效果。因为当一个外来工因种种因素不惜冒着生命危险强行穿越车流如织的马路,只为了挣一张明天的饭票时,他还会顾及这样的法规吗? 法治社会在于树立法律的崇高威望,并不寻求能预料一切的法律规范,也不指望依靠严厉的制裁使百姓变成“顺民”。因此,当地有关部门采取“闯红灯炒鱿鱼”是对法治的误读,它的实施效果很可能与初衷背道而驰。 三畏(四川 职员)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