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储 违法放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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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7日09:58 人民网-华南新闻 |
本报讯日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汕头市商业银行特信支行行长李庭安、副行长肖春发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被告人李庭安有自首情节及羁押期间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判处总和刑期1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肖春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经查,李庭安,男,现年41岁,广东普宁市人,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其在担任汕头经济特区城市信用合作社主任、汕头市商业银行特信支行行长、法定代表人期间,先后伙同副行长肖春发通过该行属下营业部的10个储蓄网点,采取账内存款账外贴息等方法,高息收取个人和单位存款868笔,计人民币1.68亿元,支付贴息款人民币695万元,增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同时,李审批发放高息贷款、抵押登记贷款、担保人无担保资格贷款共168笔,计人民币2.91亿元。截止2001年3月23日,结欠本金人民币2.58亿元(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5700多万元),司法鉴定造成损失42笔共4976万元。据查,李与肖商定设立的“小金库”金额达人民币2165万元、港币5500元、美元3500元,经李批准用于支付存款、贴息、放贷及乱开支。 此前,汕头市纪委、监察局在查清了李庭安、肖春发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违法发放贷款的事实后,分别对李、肖作出开除党籍、公职的处分。 (杨应森 许泳恩 陈丹青) 《华南新闻》 (2003年11月07日 第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