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性骚扰案原告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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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7日10:58 人民网-江南时报 |
北京11月7日电昨天,京城首例性骚扰案在海淀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分别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反诉。原被告各负担80元诉讼费。 案情回放: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对于此前被炒得沸沸扬扬的“京城首例性骚扰案”,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01年7月,雷蔓自北京工业大学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雷蔓在商业影像部的直接领导为张某,性骚扰案被告为张的上级主管。雷蔓在该公司工作3个月后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并离开该公司。在辞职时,雷蔓没有向公司领导申诉其在工作期间多次受到性骚扰一事。2002年12月19日,雷蔓到派出所报案称被告对其进行性骚扰,要求民警立案。在笔录中,并没有雷蔓所称的“性骚扰”一事。 2002年12月20日,雷蔓在父亲的陪同下到被告所在公司投诉,称被告对雷蔓有“性骚扰”,并提出赔偿请求。公司出面调解,但没有结果。2003年3月7日,雷蔓到医院就医,病历中有“情绪失控,发脾气近两年”“辞职因为工作期间有同事调戏”的记载。 此后,医院诊断为“偏执状态”。雷蔓以此来证明被告对她造成精神侵害程度。同年3月,雷蔓在媒体采访中称其被被告“性骚扰”。 “性骚扰”案见报后,被告随后提出反诉。海淀法院认为,雷蔓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其性骚扰,对其诉讼法院不予支持。而对被告提出侵犯名誉权的反诉,法院也以证据不能证明为由驳回。原被告各负担80元诉讼费。 法庭判决:性骚扰属于隐私权 同许多性骚扰案一样,“京城首例性骚扰案”以原告败诉告一段落,虽然“性骚扰”一词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但从判决中可以看到司法机关对“性骚扰”的观点。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性骚扰”虽然不是法律概念,但是“性骚扰”的行为方式及其概念的内涵,应属公民的隐私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故雷蔓以被告对其进行“性骚扰”侵害其名誉权,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按照侵害名誉权处理。 要认定侵害名誉权,必须有受害人被损害的事实、侵害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另外,受侵害人还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判决反思:证据成性骚扰软肋 许多人认为,“京城首例性骚扰案”原告输在证据上。法院开庭时,雷蔓提供了几十份证据,并于6月6日下午,雷蔓在家中向媒体记者展示五十份书证和录音证据。但是,雷蔓的证据在法院都没有起到作用。 法院经审查认为,雷曼提供的电话录音内容不清楚,只能分辨出雷蔓讲话的内容,无法分辨被录音人的声音。其所提供的所有被录音者,又无一人到庭证实其所提供的录音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雷蔓提供的派出所报案过程,无法证明被告对其有性骚扰。为雷蔓提供证言的人因为不能出庭作证,法庭无法核实其真实性。 另外,在法庭上出庭作证的王某,只能证明他在某一时间看到过一个自称为“JB”的人发的帖子,但仍不能证明“JB”就是被告。因此,这些都不能证明有性骚扰存在。 北京晨报供稿 《江南时报》 (2003年11月07日 第十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