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新文件明确非全日制用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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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7日14:53 锦州晚报 |
本报讯(记者田静)当前社会劳务用工呈现多元化,尤其是家政、保洁等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相继出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省厅均下发文件明确了这类劳动者的责权利,并在我市开始执行。 全省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不得低于3元;在法定节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三倍支付工资。 非全日制劳动者应按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退休条件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含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条款的,应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办法缴费参保;如劳动合同中不含这一条款的,劳动者应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个人身份参保。 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时,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对辖区内非全日制劳动者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办理登记备案,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介绍、技能培训等。 劳动者可对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不订立劳动合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而对于劳动者本身在同一工作时间内不允许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据了解,这里指的非全日制用工应当包括为社会管理提供公益性服务、为城镇居民开展的家政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以及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临时性、突击性用工的劳动服务。用人单位因经济、技术、生产经营等原因临时性减少全日制工作时间以及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则不包括在内。 作者:田静 (来源:锦州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