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性骚扰案”昨日判决 原告雷曼一审败诉(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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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7日16:54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 ||
庭审现场 双方均未露面 雷曼昨天没有出现在法庭上,被告也没有出现在法庭,只有雷曼的代理律师到法院领取了判决书。法院宣判后,雷曼的代理律师称其在宣判前未能与雷曼取得联系,是否上诉要等与雷曼商量后再定。 据了解,被告于昨天下午到法院领取了判决书。事后被告对记者说,此事总算有了了结,他的心情可以平静下来,现在的判决应该说是一个各个方面都能接受的结果。但是,他对反诉被驳回感到遗憾。 医院诊断 原告患有偏执狂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01年7月,雷曼大学毕业后进入某公司,直接领导为张某。3个月后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离开该公司。在辞职时,雷曼没有向公司领导申诉其在工作期间多次受到性骚扰一事。2002年12月20日,雷曼在父亲的陪同下到被告所在公司投诉,称被告对雷曼有“性骚扰”并提出赔偿请求。公司出面调解,但没有结果。2003年3月7日,雷曼到医院就医,病历中有“情绪失控,发脾气近两年”。此后,医院诊断其为“偏执状态”。雷曼以此来证明被告对她造成精神侵害的程度。 海淀法院在对相关证据进行认证后,认为雷曼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焦某对其实施了性骚扰,且雷曼在医院所做诊断证明其患有偏执症。法院据此驳回了雷曼的起诉。同时,焦某反诉雷曼侵犯名誉权的诉讼请求也被法院驳回。原被告各负担80元诉讼费。 法院意见 按名誉权案处理 虽然“性骚扰”一词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但从判决中可以看到司法机关对“性骚扰”的观点。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性骚扰”虽然不是法律概念,但是“性骚扰”的行为方式及其概念的内涵,应属公民的隐私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故雷曼以被告对其进行“性骚扰”侵害其名誉权、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按照侵害名誉权处理。 要认定侵害名誉权,必须有受害人被损害的事实、侵害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另外,受侵害人还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判决反思 证据成为软肋 许多人认为,此案原告输在证据上。法院开庭时,雷曼提供了几十份证据。6月6日下午,雷曼在家中向媒体记者展示50份书证和录音证据。但是,雷曼的证据在法院都没有起到作用。 法院经审查认为,雷曼提供的电话录音内容不清楚,只能分辨出雷曼讲话的内容,无法分辨被录音人的声音。其所提供的所有被录音者,又无一人到庭证实其所提供的录音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另外,在法庭上出庭作证的王某,只能证明他在某一时间看到过一个自称为“JB”的人发的帖子,但仍不能证明“ J B”就是被告。因此,这些都不能证明有性骚扰存在。 案件回放 2003年6月3日,经过两次延期,海淀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 2003年6月5日,被告焦某的代理律师向海淀法院提请诉讼,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要求法院判决雷曼赔偿人民币5000元。 2003年6月6日中午,雷小姐在自己的家里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布五十多份证据,包括文字材料和电话录音材料,主要用来证明自己在性骚扰、劳动就业、精神损害方面受到了焦某的侵害。 2003年6月30日上午9时,海淀法院第二次不公开开庭审理。 2003年11月6日,海淀法院下达一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