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推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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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7日21:39 人民网 |
人民网青岛11月7日电记者宋学春报道:为认真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工作宗旨,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结合具体实际,今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落实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实施意见》。 据悉,实施意见共计三十条,主要有:设立诉讼向导。方便群众诉讼,及时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在立案大厅设立诉讼向导,负责指示方向,指导诉讼,提供咨询。 实行诉讼风险提示。落实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及时告知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当、超过诉讼时效、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举证不能、超期举证、执行不能等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帮助当事人正确预见诉讼风险,谨慎选择权利救济途径。 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在诉讼开始阶段,即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通知书》,书面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保证诉讼顺利进行。 开设优先立案窗口。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役军人等特殊群体提供诉讼便利,在立案大厅设专门窗口,优先立案。 严格立案期限。创造条件,调整立案大厅布局,实行一站式立案服务。符合立案条件的,在当日办结立案手续。改变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3日内立案;改变管辖的刑事案件,在收到案卷材料的当日立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7日。 推行远程立案。健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行远程立案。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当事人,可就近到人民法庭递交立案材料,利用法院局域网把立案信息转输到立案庭,由立案庭统一审查立案材料,办理立案手续。 试行节假日、夜间立案、办案。有条件的法院,在节假日、夜间设立立案窗口,为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根据当事人申请,并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安排在节假日、夜间开庭审理案件,以满足特殊人群需要,方便群众诉讼,不影响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 组建便民合议庭,巡回办案。在经济不发达、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巡回办案方式,到当事人居住地审理案件,解决偏远地区群众诉讼难问题。 实行预约立案、办案制度。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或者老年人提出预约立案、办案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派人上门办理立案手续或者到当事人一方所在地审理案件。 设立当事人、代理人休息区。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当事人、代理人休息区,配置座椅、饮水机、法律书籍、报纸杂志、纸笔,为当事人、代理人参加诉讼提供便利条件,增强人民法院的亲和力。 推行首问负责制。首位接待群众的工作人员,负责引导当事人诉讼,回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妥善处理。 设立专业合议庭。各基层法院、中院各业务庭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青少年犯罪合议庭、涉老案件合议庭、涉军案件合议庭、消费者权益纠纷合议庭、农民工权益保护合议庭、旅游速裁合议庭等专业合议庭,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以案情复杂程度、争议大小、诉讼标的为标准,实行繁简分流。对于案情简单、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即收即审即结,快速审理、迅速执结。 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降低诉讼成本。 依法通知开庭事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案情、当事人、合议庭等各方面因素安排开庭日期,于开庭三日以前告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合议庭组成成员,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还可以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开庭日期。 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加强对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坚决杜绝超审限案件,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 严格审、执限延长审批制度。审理、执行期限内不能审结、执结的案件,应在期限届满15日以前依法定程序办理延长审、执限手续,并在期限届满3日以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延长期限的理由和依据。 明确上诉案卷移送期限。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一审法院应在上诉答辩期届满后5日内向二审法院移送案卷。答辩期内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移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移送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将不能移送的事实和理由及时告知当事人。 正确适用诉讼保全措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当事人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保全过程中,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防止影响生产经营,影响群众工作生活,防止矛盾激化。 实施“阳光审判工程”。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公开审判,开庭3日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允许公民个人、新闻记者持有效证件参加旁听。 推行案卷资料公开查阅制度。人民法院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允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查阅、摘抄相关诉讼材料,并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公众查阅。 适当扩大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适用范围。对孤寡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外地民工和其他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缓交、减交、免交其诉讼费,确保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 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指定律师进行辩护、代理诉讼;对生活确有困难无力聘请辩护人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刑事被告人,可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具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推行结案后回访当事人制度。推行结案后回访当事人制度,加强对重点案件的回访,了解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征求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切实加强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工作制度,改进信访工作方式,文明接访,规范服务,解决问题。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回音,重点解决涉法“四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执行案件不再预收执行费。申请强制执行不预收执行费,案件执结后,执行费从执行案款中扣除,减轻胜诉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推行重大执行事项听证制度。案件执行中,变更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审查等重大事项依法实行听证制度和合议制度,并在裁定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改革执行权运行机制。健全执行工作制度,改变执行权运行机制,实行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相分离,加强内部监督和制约,确保执行裁决的公正性、执行措施的合法性。 加强法官职业行为约束。严禁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请、钱物,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活动;严禁私自会见承办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严禁给当事人介绍律师,给律师介绍案件;严禁酒后驾车、工作日中午饮酒;谨慎使用警具、械具。 充分发挥“天平热线”功能。认真开展“心系百姓,情铸天平”活动,发挥天平热线功能,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解答群众咨询,不断提高司法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