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死张杰明的凶手: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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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8日08:38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本报11月7日讯(记者 颜宇东)两个月前的8月31日凌晨4时,英雄民警张杰明出警抓人过程中被人凶残地连捅18刀,英勇牺牲。 今日上午,备受关注的“8·31”抢劫案一审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三被告袁军、张景超、吴红初站到了法庭中央。在经过长达四个多小时的庭审之后,下午1时10分左右,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三人均犯有抢劫罪和盗窃罪。在盗窃被发现后拒捕并杀害民警张杰明的袁军被决定判处执行死刑。张景超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20年,吴红初被判处执行无期徒刑。三人罪孽深重 今日上午8时30分,“8·31”抢劫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了起诉书。起诉书重点部分就三人犯抢劫罪指出,2003年8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袁军、张景超、吴红初携带撬棍、海剪、三角刮刀等作案工具窜至长沙市芙蓉区育英小学。吴红初将事先准备好的三角刮刀分发给每人一把,以备在被人发现时拒捕脱逃。三人准备在学校办公综合楼一楼东头财务室实施盗窃时,事先已被一名保安发现。长沙市公安局巡警支队芙蓉大队张杰明等三名民警和范某、陶某等三名保安赶赴现场对三人实施抓捕。三人见状持刀拒捕。袁军持刀朝民警张杰明猛刺,刺伤张杰明的面部、肩部、胸部、腹部、背部等多处。民警张杰明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光荣牺牲。张景超、吴红初持刀刺中民警陈卫挂在腰间的手机,刺伤保安陶某左手食指后逃离现场。另外起诉书中指出,7月中旬至8月30日,三人相互纠集在长沙城南路芙蓉大厦、望城坡、韭菜园等地作案五次,盗窃数额巨大的事实。庭审焦点在是否犯抢劫罪 在庭审的过程中,针对抢劫罪名,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6份证据,这主要包括指纹鉴定,作案工具撬棍、三角刮刀、起子、证人证言及供述等。针对盗窃罪名,公诉人提交了5份证据。袁军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控诉及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张景超、吴红初本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盗窃事实,但没有对他人有过人身的伤害,面对公安民警的抓捕并不是拒捕,而是逃跑。庭审曾一度进入是否构成抢劫罪的辩论阶段。 法院进行了认真的法庭调查和合议庭合议,认为张景超、吴红初在被发现后,持凶器拒捕,在刺了陶某和陈某之后逃跑。三被告在盗窃财物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拒捕,均构成抢劫罪。近千旁听席没留一个空位 今天的庭审受到了多方关注。能容纳近千人旁听的审判大厅没留下一个空位。张杰明的生前好友、同事来了,始终关注着这起案子的一些长沙市民来了,更多的是一些仍然在高校读书的学生。省内多家新闻媒体在庭审前就早早到达。这次庭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非常重视,法院的院长直接到庭担任审判长,检察院的一名副检察长到庭参与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