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纳税“陷阱”开发商无权代征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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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8日10:13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北京市地税局日前对外声明,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只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契税代征单位,开发商不属于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契税的单位,他们没有资格为购房者代征契税。如果购房者委托开发商代为缴纳契税,由此产生的一切争议或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不涉及任何第三方的责任。 市地税局的有关人士介绍说,近期,有部分购房者反映开发商为购房人代办产权证时,以税务机关委托其代征契税为名,强行要求购房者委托其代缴契税,有些甚至随意多收,迟迟不给购房人正式完税证等问题。 依据房管部门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购房人在办理购房手续时,应携带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可享受减免契税政策的购房人需携带相关的证件)等,与开发商一同到其房产坐落地的房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同时办理契税缴纳手续。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应向代征单位索要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购房人可在自愿委托开发商代办产权手续的同时委托开发商代为缴纳契税。但双方的此种委托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争议或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不涉及任何第三方的责任。 如采取此种方式,作为委托方的购房人应注意了解契税有关政策,及时索要正式的完税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监督开发商行为的合法性。作为受托方的开发商,则应正确、合理地适用契税征收政策,保证购房人利益不受侵犯,确保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良性有序发展。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3年11月08日 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