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颁布国企领导经营决策“十条禁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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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8日11:46 广州日报大洋网 |
严禁擅自对外借款、贷款、担保,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违反年薪制领取额外补贴和奖金 违反禁令的最后审批人和主要责任人一律免职并查处,今后不得在国有企业领导层任职 本报深圳讯 (记者刘畅)严禁擅自对外借款、贷款、担保,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违反经营者年薪制领取额外补贴和奖金……,违规的国企责任人一律给予免职处理,且今后不得在国有企业领导层任职!由深圳市纪委牵头、国资办、监察局联合起草的《深圳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决策行为十条禁令》昨日下午正式公布。 深圳市副市长张思平指出,禁令既出、坚决执行,这是深圳市国企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的标志。 十条禁令“价值”百亿 深圳市副市长张思平指出,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深圳国企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所要攻克的目标就是加强国企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 张思平指出,深圳市国企有着辉煌的历史,1995年深圳市国企资产总额居全国各大城市23位,利润总额却高达59.3亿元,居全国第四位,销售利润率、获利倍数等5项指标居全国第一。 他分析指出,目前深圳部分国企存在多方面的问题,集中表现在投资和担保损失严重,如果在1995年就能出台“十条禁令”,对国企领导决策给予严格监管,如今深圳国企至少可减少损失100亿元,“十条禁令”价值100亿! 同时,目前深圳有的国企是经营不善;有的曾为企业做过贡献的国企领导人“落马”,如劳德容等;有的企业竞争力不强,企业领导人浮于事;国企产权调整、战略调整、干部管理机制、激励机制、产业结构、国有资产监管、用人考核制度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到位情况。 随着我国公共基础事业等多个领域向非公有制经济开放,国企经营将面临重大挑战。为保证深圳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执行“十条禁令”,对国企领导采取一定的行政措施是必要的。 大力推行国企领导激励机制 张思平表示,“十条禁令”是深圳建设国企企业家队伍的重要举措,今后深圳将陆续出台多项措施,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建设有效的激励机制。 据介绍,深圳本月内将出台“国企领导人安置意见”,通过实行持股、内退、组织适当安排等措施改变国企领导人“能上不能下的局面”;另外,将推出《上市公司二级企业改制和员工分流的意见》,并于明年上半年对全市国企领导班子进行全面考核,采取竞争上岗、社会聘用等方式,“坚决防跑官、买官”。 同时,将进一步完善年薪制,提高国企领导激励年薪水平,本月中将出台《国企经营者长效激励机制》,将确定5种激励方案,供深圳国企选择。 国企老总最高年薪可超50万 据了解,深圳已有重奖国企领导人的先例。今年5月份,58岁的深圳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老总林家宏主动提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职务。 9月,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召开表彰大会,重奖林家宏,奖励其现金100万元,小车一辆。出席表彰会的深圳市副市长张思平表示,“这不仅是对林家宏个人的表彰”。 昨日,张思平更是坦言,能有如此贡献和作为的国企领导太难得了,百万奖励将是导向。 据了解,根据今年4月出台的《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目前深圳国企老总最高年薪已可超50万。 国企经营者失误2大案例 深圳昨日下午召开“深圳市国有企业贯彻《十条禁令》加强经营管理工作会议”,公布了2起深圳国企经营者的重大失误。其一是对深圳石化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陈涌庆公开训诫和谴责,其二是泰然股份公司收入严重失控问题的检讨。 案例一:深圳石化集团 过错:决策和经营失误,造成集团重大损失 据透露,陈涌庆在职期间造成集团亏损21.61亿元,资不抵债15亿余元,由于其长期隐瞒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失去了对该企业积极挽回损失的机会,造成企业整体退出等不良影响,特提出公开训诫和谴责,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陈涌庆主要过错包括决策和经营失误,缺科学规范,盲目上项目、铺摊子;为无产权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规担保,造成集团重大损失;经营管理不善,用人不善,造成要职人员携款潜逃;为其直属亲属提供巨额借款和担保等。 此事教训在于,内部经营决策失误是主要原因,重大事项应科学决策,严禁“一言堂”,必须规范企业,做到令行禁止。 案例二:泰然股份公司 过错:企业收入分配处于严重失控状态,董事长和总经理税后年薪分别达764.5万元和375.49万元 泰然股份公司的收入分配基本由经营班子自检自查,董事长不经考核,直接拿员工的10倍工资的做法,使该企业收入分配处于严重失控状态,2001年~2002年2年时间,董事长和总经理税后年薪分别达764.5万元和375.49万元,远远高于深圳国企领导年收入的平均水平。并存在违规购买商业保险,由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严重违规行为。 今后,该企业将全面推行重大事项请示制度,停止原分配方案的执行,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等。 十条禁令 深圳市委、市政府决定,对违反以下禁令之一的最后审批人和主要责任人,一律给予免职处理,由任命其担任现职的组织按规定程序对其履行免职手续,并按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免职之后由执纪执法机关对其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查处。因违反禁令被免职人员,今后不得在国有企业领导层任职。 一、严禁违反市政府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擅自决定投资性支出、对外借出资金、贷款或贷款担保。 二、严禁违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财务总监联签的规定,擅自决定支付限额以上资金。 三、严禁不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招标投标。 四、严禁在产权转让中,不按市政府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五、严禁在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中,不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进行资产评估及评估备案,或越权核销资产损失。 六、严禁在企业改制中,有关人员安置和经济补偿的方案,不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七、严禁保留账外资产和设立账外账。 八、严禁授意财会人员或中介机构做假账,夸大或少报经营利润、隐瞒亏损。 九、严禁将本企业资金用于与本企业无产权关系的新企业注册。 十、严禁违反我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管理规定,领取规定外的各种补贴和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