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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且慢为“民不告、官也究”叫好!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9日00:21 人民网

  网友:李克杰

  据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11月3日报道,2003年10月31日,在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法院的主动介入下,互助土族自治县2400名农民工终于在被拖欠工资1年多后,拿回了自己14万元的“血汗钱”。据称这是在涉案金额达不到中级法院立案标准,而且民工又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中级法院主动介入劳资纠纷,为农民讨回欠资的。

  对于这一做法,有人为它叫好,认为它表明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体现出对农民的深厚感情。(11月5日新华网《好一个“民不告、官也究”!》)笔者不赞成海东地区中级法院的做法,认为应该主动介入劳资纠纷的不应该是法院,而应该是行政机关。

  首先,法院主动介入纠纷的做法与法院行使的司法权性质不符。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而司法权的性质要求它必须是被动的和中立的,只有这样,司法权的行使才能公正公平。这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最显著区别。因为行政权肩负社会管理责任,它必须主动干预社会,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利益。

  其次,法院主动介入民事纠纷、上门揽案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形象。法院的公正形象要求它必须在原被告当事人之间保持完全超脱的地位,坚守中立,对各种纠纷居中裁决。一旦法院主动介入民事纠纷,则必然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法院偏向对方的印象,不管是否胜诉都不易服判。

  第三,用人单位与民工之间的劳资纠纷,除了通过法院解决外,还有许多解决途径,其中司法解决应该是最终的途径。但它必须体现它的被动性和中立性,而不能变成主动介入。其实,对于工资拖欠,如果用工方是故意拖欠,有钱也不发工资的话,就是一种恶意拖欠,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就应主动介入,对用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促使其及时兑现工资。本案中,用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一年多,完全可以由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帮助民工讨回工资。而事实上,行政执法部门却怠于履行职责,一直处于被动地位,坚持了“民不告、官不理”的原则。相反,本该处于被动地位的人民法院却主动介入,采取了“民不告、官也究”的原则,完全颠倒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实际上,拖欠民工工资已经成为在全国带有普遍性的一个顽症。其症结,除了用工单位缺乏信用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严格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执法软弱无力,难以有效地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这才是许多地方的民工以“跳楼跳塔”的极端方式讨要工资现象频频出现的根源所在。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权无论从规模还是强力都远远大于司法权,行政权由自身的主动性质决定了它本应承担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尽可能地处理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公正,将各种纠纷解决在寻求司法解决之前。司法权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程序,它不应象行政权那样主动地承担过多过重的解决纠纷的任务,而必须遵循“不告不理”的被动中立原则,从而保证它的最终公正性。

  总之,我们不应为法院主动介入民事纠纷叫好,它应该坚持自己的原则,做到“洁身自好”,与社会保持适当距离,永远保持自己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从而保证司法公正的切实实现,这才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根本要求,否则,只会“耕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从根本上损害司法公正,最终只会得不偿失。

  相关文章: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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