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户籍制度实施重大改革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9日07:29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本报讯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户口性质,湖南居民的户口类型将统称为“居民户口”。11月8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湖南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获得省委、省政府批准。 我省原有户籍管理制度将公民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在新形势下,阻碍了城市化发展进程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这次改革,有利于加快和推动我省经济高速发展,缩短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距,也体现了公民人格的平等。据介绍,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将坚持3个原则,即:有利于人口自由迁徙的原则、有利于城乡统筹的原则、有利于科学有序管理的原则。改革的具体内容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和由此衍生的其他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剥离或取消附加在户口上的一些社会管理功能,使户口成为国家依法对公民进行登记、确认公民身份、提供居民信息的工具;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指拥有合法房屋产权)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即可在当地登记落户;凡符合迁移落户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负责为其办理登记落户手续;实行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区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统计方法;实行人口信息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人口基本信息计算机管理和公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公民遵纪守法、诚实信用提供基础管理平台。 按照本次改革方案,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以后,将过去因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而享受不同待遇政策与户口性质剥离,调整为根据户口登记地和是否承包责任田作为享受不同待遇政策的依据,使之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适应。具体内容为: 计划生育政策。今后,凡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了农村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并取得了土地经营权证,下同)、交纳了农业税并承担了农村公益事业劳务的居民,适用《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其他居民一律适用《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的,不享受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凡入伍前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居民,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农村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义务兵和士官退出现役后,继续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凡户口登记在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居民,其最低生活保障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抚恤优待政策。凡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革命伤残军人、军烈属(含牺牲、病故、义务兵军人家属,下同)、老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仍按相关政策执行当地农村抚恤优待补助标准;凡户口登记在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上述人员,则按当地城镇抚恤补助标准执行。土地承包政策。对凡户口迁入城镇落户的农村居民,要按照国家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尊重本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其他相关政策在不违反国家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由各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备案后实施。(本报记者 李茁通讯员龚德华 毛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