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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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9日07:29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本报讯11月5日,记者从省环保局了解到,《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已于10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该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湖南的实际,进行了细化,增强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 据了解,《办法》进一步界定了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照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但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按照该污水排污费加1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同时考虑到目前全省的城市污水处理收费仅0.2元/吨,大大低于污水处理厂的治理成本(约0.5元/吨),省政府决定近两年内逐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使污水处理厂能保本微利经营。这样不仅有利于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测,改变目前污水处理设施闲置突出、资源浪费的问题,也有利于吸引民间资金和外资进入我省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等领域,加快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此外,对噪声超标排污收费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即在城市市区、建制镇和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排放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噪声,并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除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外,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 《办法》适当调整了省、市、县级环保部门排污费的征收权限,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费解缴各级国库的比例,强化了对排污费征收的监督管理。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赵成新陈战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