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精彩对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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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9日09:14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执笔/本报记者 谈金燕 实习生 谭斯亮 解答/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许光耀 博士 国家统计局曾经公布过垄断行业“排行榜”,当时的抽样调查表明,在百姓的心目中,最应该破除垄断的行业,电信排第一,其次是铁路、邮电和电力,再次是公交、航空、金融与保险。 两年过去了,很多垄断行业有了些许松动,“价格听证”让老百姓听得越来越多;民航交由地方管理,电力实现“厂网分离、竞价上网”,联通、铁通、卫星通、网通、电力通、小灵通纷纷在移动杯中抢羹……老百姓也看到了越来越多的改变,但无论如何,“行政垄断”仍然是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光耀博士11月6日接受记者采访,就已经正式实施的《反垄断规定》以及酝酿之中的“反垄断法”,以及“行政垄断”的有关问题阐述了他的看法。 记者:有人认为“反垄断”的目的,是去除“旧垄断”的同时,防止“新垄断”的产生,“反垄断法”和《垄断规定》能做到这一点吗?比如“行政垄断”如何解决? 许教授:行政垄断不是立法问题。行政垄断的体现方式不外乎以下3个方面:通过部门规章实现行政垄断、通过地方立法(包含县、乡、镇的红头文件、通知等)实现行政垄断以及利用行政权力强制进行交易行为。 这三种方式的后一个方面比较具体,同时也存在比较广泛。比如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时候,行政单位要求申请者在指定地方购买卫生用具;比如在消防审查的时候,要求购买指定的消防用品,这都是“利用行政权力强制进行交易行为”,是违反《反垄断规定》的行为。 行政权力在这里市场化了,并且占据了100%的市场支配地位,它通过“消费者”对它的依赖,来完成它的“搭售行为”,这就是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记者:有人认为,形成“垄断”是企业发展的动力,“反垄断”会不会使企业发展减缓? 许教授:欧共体成员国都采取“行为主义”。所谓行为主义,就是允许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存在,但是企业不能滥用它的市场支配地位,一旦滥用,就将受到严惩。 现在,中国也正在从“结构主义”逐步转向“行为主义”,因此中国的企业应该没有这方面的担忧,也就是说,并不会因为你是垄断企业就必然要肢解你。 中国之所以出现这样的转变,也是因为垄断企业也有垄断企业的好处,很多大发明都是出自垄断企业;此外,垄断企业的规模效应也是非常可观的。 记者:自由竞争中出现的市场支配地位和由于行政垄断而占据的市场支配地位,可以相提并论吗? 许教授:可以相提并论,尽管它们的来源不同,但它们的基础是相同的。微软的市场占有率在90%以上,只要它不滥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它就不会面临分拆的威胁,同样,行政权力的垄断也是可以存在的,只要它不滥用。 像水、电、煤气等公用设施,是不可以随意退出的行业,因此允许垄断经营。从经济效益上来说,公用设施放开竞争,反而会造成大的社会浪费,比如一个家庭不可能铺设两三套煤气管道来给它们竞争,这种竞争反而会让交易成本增加。对于这种垄断企业的制约是,价格不由它们自己决定。 记者:如果出现了“利用行政权力强制进行交易行为”,比如办理一个某某证,行政主管单位强制“搭售”某单位的产品,消费者可以找行政机关打官司吗? 许教授:可以。行政机关此时是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出现的,消费者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 记者:一个市场占有率达到80%以上的企业,它是不是一定就是占支配地位的企业了? 许教授:不一定。还要看产品的可替代程度和同类产品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比如市场上只有一家企业生产木椅子,占到了80%以上的市场份额,但是消费者可以不选择木椅子而选择竹椅子,木椅子和竹椅子就可以看作是同一市场,因此该木椅子企业就不一定是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了。 美国曾经有一家圆珠笔企业占领了美国国内80%的市场份额,但是它要把几十美分一支的圆珠笔提价到几美元,结果上百家圆珠笔企业蜂拥而至,一下就把它的市场份额挤下来了。因此是否占市场支配地位还要看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