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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贵人祛斑霜属华佗遗方?(重点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0日00:47 人民网-江南时报

  昨天,市民王女士向本报热线反映,兰贵人化妆品公司近日在南京的一家媒体上为其新产品“兰贵人祛斑霜”做广告时打出了“名医华佗‘祛斑方’惊现人间”的宣传,王女士对此很是疑惑。因为早在1998年该公司宣称其生产的化妆品配方是在慈禧墓中取到的“真经”,而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的查处。这一次,该公司会不会故伎重演呢?

  投诉:真是华佗配方?

  据市民王女士称,她女儿今年18岁,脸上长了不少雀斑,为此女儿很是苦恼。为了除掉脸上的雀斑,女儿对具有祛斑功效的化妆品广告十分留意,也买过一些具有祛斑功效的化妆品试用,可效果一直不理想。11月6日,女儿在南京的一家媒体上看到兰贵人公司打出的名医华佗“祛斑方”惊现人间,称30天后能祛除雀斑,而且祛斑霜每瓶只有68元。女儿心动了,缠着王女士要买。王女士称她并不是没有能力满足女儿的需求,不愿意购买主要是知道这家公司1998年就因为宣传其生产的化妆品配方是由慈禧墓中得到,此宣传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的查处。现在该公司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又将名医华佗与“祛斑方”联系在一起,对厂家的这种宣传,王女士感到困惑。

  为了证实王女士反映的情况,记者随即找到兰贵人公司。11月6日在媒体上刊登的这则广告。广告上写有名医华佗“祛斑方”惊现人间,兰贵人公司总经理刘立平先生苦苦搜寻,熬了无数个不眠之夜,终于发现了名医“华佗”益母草“祛斑方”这一祛斑奇葩。同时广告中还写有兰贵人祛斑霜,使用30天后,雀斑、妊娠斑、黄褐斑、老年斑,在梦睡中悄然褪去……这则整版广告中没有医疗许可证以及介绍患者文字照片等广告违规现象。

  调查:证书在哪儿呢?

  昨天中午,记者按照广告上的销售地点来到新街口附近的一家药房,指明要看看兰贵人祛斑霜,营业员非常热情地告诉记者该产品的效果非常明显,前来购买的顾客很多,并力劝记者购买。当记者询问该产品是否真的跟名医华佗有关系时,营业员说,当然是根据华佗遗留下来的秘方配制的,效果是不用置疑的,而且价格也很便宜。见此情况,记者只好推脱是帮别人来看的,借机离开了该药房。据记者在现场的观察,前来购买该祛斑霜的顾客根本没有像营业员宣称的那么多,而且祛斑霜的包装说明上也没有提到“华佗”。

  为了了解名医华佗与“祛斑方”的关系,记者拨打了兰贵人祛斑霜在南京的热线电话,一位姓刘的先生称:他们生产的这种产品确实是名医华佗“益母草祛斑方”。当记者要求提供依据时,刘先生说依据是有的,不过公司的刘总现在在香港出差,这方面的咨询具体要问他。当提到“1998年事件”时,刘先生并不否认,但他强调那已是过去的事了,没有必要重提。当记者提出要看广告中提起的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兰贵人祛斑霜”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时,刘先生回答道“有的”,并表示马上将证书复印件电传报社。可直到记者当晚发稿时仍不见这份卫生部的证书。

  专家:30天祛斑不可

  兰贵人祛斑霜真是华佗的杰作吗?南京中医药美容教研室蔡建伟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根据现流传下来的古代中医资料上记载,益母草祛斑方与华佗没有任何关连。益母草在汉代被称为“茺蔚”,华佗没有留下内服剂配方。华佗留下外科用的“麻沸散”。厂家的宣传没有科学依据。

  蔡教授认为从中医的角度看,人长有雀斑、妊娠斑、黄褐斑等,原因较为复杂,人体内分泌失调、情绪、接受环境紫外线、滥用化妆品等都会造成斑的形成。要根治色斑目前还很难,通过使用化妆品来祛斑根本达不到标本兼治的效果。相反,市民盲目使用祛斑化妆品还会加重斑的形成。

  兰贵人祛斑霜称30天能祛斑,根本不可能。祛斑治疗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立竿见影的奇迹是不会发生的。蔡教授建议:长有斑的市民不要轻信厂家的不实广告,以便斑迹加重。市民可以使用一些内服的中药,祛斑效果不错。同时市民要注意与饮食挂钩,多吃含维生素C的食物,增强人体皮肤抵抗能力,预防斑的产生。生产祛斑化妆品的厂家功利思想不要太重,宣传要实事求是,不要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商:已违反《广告法》

  随即,记者与南京市工商局广告处的有关同志取得联系,他们表示,兰贵人公司打出的名医华佗祛斑霜惊现人间的广告,已违反《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他们将派人调查处理。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陈议律师认为,药品医疗器材广告不能使用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不能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显然兰贵人公司的广告违反了上述规定。同时,广告应该真实合法,祛斑霜是化妆品,可广告中以“名医华佗惊现”这样的内容出现,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药品。由于广告内容不真实导致消费者购买,消费者可以依据消法49条规定,向厂家提出双倍赔偿要求,消费者由此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由广告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广告法的处罚规定,工商部门可责令广告停止发布,并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本报记者 肖军 实习生 吴燕

  《江南时报》 (2003年11月09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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