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监管重在制度约束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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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0日09:02 南方都市报 |
社评二条 众所周知,国企既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也是我国参与全球化市场竞争的中坚力量。然而,受计划经济体制遗留因素影响,我国国企长期处于产权混乱、职责不清、管理方式落后的状态,导致一大批国企缺乏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效益连年下降。因此,加快国企发展,提高经济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便成为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自1998年中央政府推行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的改革以来,国有企业扭亏为盈业已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仍有诸如决策机制、国有资产监管不力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亟待解决。 日前,在深圳市召开的国企经营管理相关工作会议上,由深圳市委办公厅和深圳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正式公布了《深圳市国企领导人员经营决策行为十条禁令》,并明确规定:一旦国企领导人员违反《禁令》规定,将一律被免职处理。从“十大禁令”的出发点来看,其颁布主要是针对上述制约国企改革发展根本难题而提出的,“旨在规范其所属国企领导层的经营决策行为,防止国企领导人员在企业经营决策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这无疑是积极的。 综观《禁令》的十条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其内容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特点:首先,《禁令》的大部分措施是针对业已存在的,有关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执行不力而提出的。以第1条为例,其规定“严禁违反市政府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擅自决定投资性支出、对外借出资金、贷款或贷款担保”,而事实上,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早在2000年3月20日颁布的《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已经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禁令》进一步强调了《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 其次,《禁令》另一部分内容主要是“发现性”的规定,但还需要建设性和实际操作意义上的规定。比如《禁令》第7条规定,“严禁保留账外资产和自立账外账。”任何国有企业都不允许私自设立账外账,这是毫无疑问的。因此,《禁令》只是针对某些企业“小金库”泛滥指出了问题,但对于如何避免“小金库”的出现,如何对国有企业财务状况进行有效监督,还需要提出行之有效的操作性规定。类似的,如第8条中“严禁授意财会人员或中介机构作假账”等内容,还有待政府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时至今日,国有企业改革主要集中在两大方面的问题上:第一、如何管人的问题,即既要实现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保证作为所有者的政府对企业领导人的有效监督,又要建立起完善的竞争和绩效评估等激励机制,调动其积极性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二、如何管财的问题,在保证企业内部完善的财务监管的同时,更要建立起外在的独立的审核、监控系统,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解决这一切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要通过企业自身管理的制度创新和政府管理创新相结合,以确保各项政策规定的有效实施、实现国有企业依照现代企业制度准则的良性运作。从这点来说,深圳市国企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本报特约评论员张东锋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 相关报道见A04-07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