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得精神病单位不得开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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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0日10:11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唐迎春通讯员陈秋鹏) 省妇联昨举行“外来女工劳动争议典型案件研讨”。会上,外来女工怀孕期间的就业、工资待遇典型案例引起广泛关注:病假和旷工如何认定?怀孕得了精神病能被开除吗?怀孕期间违反劳动纪律能处理吗?来自全省各地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专业人士提供了不少典型案例。他们强调,女工在孕、产、哺乳期内享有就业保障权、特别休息权、特别劳动保护权、获得工资及福利权。 案例一 怀孕期间女工被公司辞退 个案:陈玲是深圳某投资顾问公司员工。1997年10月入职。2001年9月陈玲怀孕,由于出现严重的高危妊娠反应,经公司领导批准,陈玲于2002年3月1日至4月30日请了两个月病假。在此期间,公司没向陈玲发放工资。2002年5月,公司电话通知陈玲,公司已解聘她。陈玲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向深圳市妇联寻求法律援助。 深圳市妇联律师代理陈玲向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三期”工资、病假工资、生育费、产前检查费、经济补偿金以及社会保险费。审理过程中,该公司辩称陈玲未经单位批准而休病假属旷工行为,单位依此而开除陈玲理所当然,陈玲向仲裁庭提交了公司总经理签名批准的请假条。仲裁庭最终裁决:该公司支付陈玲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工资人民币21000元、经济补偿金5000元、病假工资1800元、产前检查费2124.3元、生育费4356.3元、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966.6元、补交2000年1月至2003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仲裁处理费991元。 法理分析: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的用人单位在员工怀孕期间单方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扣发员工的病假工资等行为显然违反了有关女工权益法律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以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该用人单位除应向受害方支付不低于怀孕前工资待遇的“三期”期间工资和按工资60%计算的2个月的病假工资外,还应支付所欠部分的25%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支付生育费和产前检查费。另外该用人单位未替受害方缴纳社会保险金属违法行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应予补交。 案例二 女工怀孕期间患病被单位开除 个案:2001年9月,肖玉梅受聘于东莞塘厦世裕陶瓷有限公司任会计,2002年4月,肖玉梅高烧不止,意识模糊,又怀孕在身,经广州空军854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陶瓷公司随即辞退了肖玉梅。 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代理肖玉梅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代理意见:一、陶瓷公司在劳动者患精神病期间辞退肖玉梅违反《劳动法》;二、陶瓷公司在劳动者怀孕期间辞退肖玉梅,严重违法;三、鉴于陶瓷公司实际上已违法解除了其与肖玉梅的劳动合同,本案应按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所以用人单位应支付医疗待遇和妇女生育待遇共计17295.62元。经审理,仲裁庭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肖玉梅医疗和生育待遇15742元。 法理分析: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患病尚在治疗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陶瓷公司解除与肖玉梅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应认定无效。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公司应支付肖玉梅医疗待遇、和生育待遇。 案例三 怀孕期间也有劳动纪律约束 个案:龚某,女,24岁,于1997年4月到深圳市某公司儿童购物广场任前台服务员,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00年4月22日止。1998年和1999年,龚某曾因违反公司规定被公司作出降职、降低工资、调换部门和两次口头警告的处理。龚某于1999年6月怀孕。2000年1月,龚某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公司损失69元。2000年2月,公司以龚某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 龚某向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0年1月份工资1500元。2、被诉人支付申诉人1999年年终奖2000元。3、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三个月产期待遇4500元。4、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产前检查费、分娩费3000元。 法理分析:龚某因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法》规定,该公司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成立。但龚某被辞退时已怀孕7个多月,因此,公司应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支付申诉人产假工资、产前检查费、分娩费。龚某的工作失误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其剩余孕期、哺乳期的工资,仲裁委员会不再追补。公司未发放龚某2000年1月份的工资应予发放。龚某1999年年终奖金因其全年度已付出劳动,且其他员工已领取,但龚某曾被公司口头警告,公司可酌情予以扣除部分奖金,支付龚某2000元为宜。 怀孕女工应享受哪些权益 1、就业保障权,即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此期间的劳动关系。 2、特别休息权,所有员工休息休假权外的特别休息,包括产假、经本人申请的哺乳假等。 3、特别劳动保护权,包括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不得延时工作、上夜班,产假期满上班,允许有一两周的适应期,使其逐步恢复劳动定额等。 4、获得工资及福利权,包括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哺乳假期,所在单位不低于本人工资的75%发给工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