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消费”中的“自由裁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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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0日19:07 中国青年报 |
周士君 时下,“腐败消费”的浪潮在一些地方的凶猛势头不知要超过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多少倍。在东北一些城市,豪华昂贵的餐饮和娱乐场所消费水平达到了令人瞠目的程度,吃高档菜、喝高档酒、吸高档烟、洗高档浴、打高档牌的“五高消费”,甚至成了许多党员领导干部和企业界人士的首选或必选项目。就是靠这样饱含“腐败因子”的“畸形消费”,硬是养肥了这些地方一条条的“腐败街”(据11月5日《深圳商报》)。在这些“腐败街”,其消费单位主要来自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那么,靠公款支撑的“腐败消费者”,何以能如此一掷千金乃至万金,甚至可以轻轻松松地养肥一条条的“腐败街”呢? 一些地方为遏制司法腐败,曾大幅削减执法者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可国家为遏制靠公款支撑的“腐败消费”,也不知出台了多少规定,下发了多少文件,而各级官员手中为制造“公款消费”而掌握的“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幅度却越来越大。时下在遏制“腐败消费”的诸多措施中,往往没有触及到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这一关键环节,以至于其“自由裁量权”太大,这就与宪政要求明确政府官员的职权范围且不能给官员留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的法则相违背。像时下在许多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吃喝玩乐的“公款消费”几乎不需要任何外来权力的审批,而且“公款消费”的档次、项目、规模或数额,也全都归单位相关人员“自由裁量”,自审自批。故而只要“腐败消费”中这种“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现实状况不改变,遏制“腐败消费”的规定或文件再多,也都只能沦为中看不中用的摆设而已。 英国著名法官霍尔斯伯勋爵曾提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应在当局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去行使,而不是按照个人观点行事,应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须在所限制的范围内行使。”如今,许多地方为杜绝采购腐败而建立了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同时对以财政资金支付的采购项目增加了监管的力度,而惟独对类似于吃喝玩乐这样的“腐败消费”格外宽宏大量。对于“腐败消费”中“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形,理应尽快依法整治,不然,各地“腐败消费”的浪潮就永远会“腐潮逐浪高”,而且也很难迎来其久违的“退潮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