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推出当事人诉讼风险提醒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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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0日19:22 人民网 |
人民网青岛11月10日电为了让当事人充分了解诉讼风险,预知可能的裁判结果、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使当事人能够明明白白“打官司”,以便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认真权衡,谨慎选择诉讼手段,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减少或避免诉讼风险,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讼累,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等,从今日起,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推出当事人诉讼风险预先提醒制度。这是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工作宗旨,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一重大决策。 据法院负责人介绍,在各种经济、社会活动中,风险无处不在。经营有商业风险,投资有投资风险,其他民事活动也有风险。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实现或受到侵犯,产生各类民事、商事纠纷。纠纷是商业风险和其他社会风险的一种表现。很多情况下是当事人缺少注意、处理不当的结果。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多种,权利的救济途径有多样。诉讼是其中之一。诉讼同样存在风险,可能会因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不当或其他原因而产生不利结果,不能达到预期目的,不能实现理想结局。 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推出当事人诉讼风险预先提醒制度的重要内容有,超过诉讼时效风险、诉讼请求不当风险、诉讼请求增加或变更风险、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风险、诉讼费用交纳风险、上诉案件受理费损失风险、举证不能风险、举证时限风险、原始证据提供不能风险、申请评估、鉴定风险、申请调查取证据风险、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风险、不到庭参加诉讼的风险、申请财产证据保全风险、没有财产可供保全的风险、申请人对执行财产举证不能风险、超过上诉、申诉期间风险等。譬如,超过诉讼时效风险。民事案件原告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因身体受到伤害、商品质量不合格、保管财物丢失、毁损等赔偿之诉以及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届满后原告起诉的案件,原告虽有起诉权,但如果被告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又无延长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及相关证据,原告将会丧失胜诉权即败诉;再如诉讼费用交纳风险。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费用在一般情况下由败诉当事人承担,民事、行政案件原告人起诉时,应按争议标的数额或按案件件数,依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人全部败诉的,由原告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部分败诉的,按照败诉标的数额与诉讼请求数额比例,由原告人承担败诉部分的诉讼费用。请求标的数额大于判决结果确定的数额,败诉部分的诉讼费,由原告人承担。需要公告、勘验、鉴定的,另行交费。除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在诉讼中聘请代理人所支付的代理费,由聘请方自行承担。(宋学春)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