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发布有关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不能随意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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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1日04:59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本报讯 卫生部日前发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我市将依据该办法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加强监督。 该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易于清洁和消毒;避免阳光直射;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办法还规定,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但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本报记者王丽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