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没过错还是得赔钱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1日12:24 人民网-江南时报 |
一女子在溧水县中医院施行人流手术后3个月大出血生命垂危;治愈后,她将医院告上法庭,一审法院根据医学会作出的“不构成事故”的认定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该女子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天,记者获悉,南京市中院判决溧水县中医院赔偿近1.2万元。成为新《医院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南京第一例医院不构成事故,仍需赔偿的典型案例。 溧水县永阳镇居民于玲(化名)于2002年2月24日到溧水县中医院施行人流手术。术后35天,于玲因阴道流血未净再次去中医院门诊治疗。检查结果尿妊娠仍为阳性。为了治病,于玲一直四处求医治疗。同年6月7日,于玲突然阴道大量出血,生命垂危,最终经南京鼓楼医院治疗痊愈出院。鼓楼医院在于玲的出院诊断病历上写着“不全流产”。于玲认为,是当初溧水县中医院诊断失误,贻误治疗,才导致了后来危险的发生,损害了自己的身体健康。为此,2002年7月18日,于玲向溧水县法院起诉,要求溧水县中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7余万元。审理中,溧水县中医院提出申请,法院据此委托南京医学会就溧水县中医院治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是否构成事故进行鉴定。 2003年4月21日,南京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同意南京鼓楼医院对其作出的“不全流产”的诊断,其原因为医患双方均没有采取积极态度所致,医方在治疗过程中无明显违法、违规的过失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溧水县人民法院根据医学会鉴定驳回了于玲的诉讼请求。于玲不服上诉,委托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王金宝律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鉴定书已明确溧水县中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其认定的“不全流产”中不能排除该院在其医疗行为上存在过错。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医院一次性赔偿于玲近1.2万元。 王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的判决对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有重要借鉴意义。 本报记者 晓洁 《江南时报》 (2003年11月11日 第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