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育群一审被判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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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1日13:53 海峡网-厦门晚报 |
石狮市原机关干部碎尸二奶一案有结果 记者 刘丽英 通讯员 杨炳森 庄欧玲 他掐死了纠缠不休的二奶并将她碎尸、抛尸。法庭上,他用种种理由为自己的杀人行为进行辩解,并深深表示忏悔,希望能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但这一切都没有被法庭采纳。 近日,漳州市中级法院对石狮市原机关干部林育群碎尸二奶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林育群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判处死刑。 在酒店掐死二奶 被告人林育群,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大学文化,案发前是石狮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副主任,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5月17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03年9月,漳州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林育群。起诉书指控:2002年2月间,被告人林育群到酒店就餐,与某葡萄酒的促销员李小葵认识,不久双方发生了两性关系。2002年8、9月间,李小葵提出要与林育群结婚,扬言达不到目的就要控告他,还多次打电话给林育群妻子,索要数额较大的钱财,并威胁其儿子要小心。 2003年4月初,李小葵提出要回湖南老家一趟,4月7日,林育群送李小葵到厦门,住进某酒店1619房间。4月9日凌晨,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林育群掐死李小葵,后进行肢解包装,将尸块抛弃于厦门至诏安路段的高速公路路基下。经法医检验鉴定:李小葵上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 9月18日,漳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针对林育群是蓄意谋杀还是突发犯罪、被害人李小葵有多大的过错、林育群有无自首行为、悔罪诚恳能否得到从轻处罚等焦点问题,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发言。 对于被告人林育群及其辩护人的诉、辩理由,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进行了反驳,并决定对被告人林育群及其辩护人的诉、辩理由不予采纳。 不存在第三者作案可能 被告人林育群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事实供认不讳,辩称不是故意的,其有自首行为及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现场及地毯上的血迹既不是李小葵的,也不是林育群的,无法排除第三人的可能。 控方的意见则认为:“酒店是公共场所,旅客可能不小心留在作案现场地毯上的血迹并不影响本案的认定,而且高速公路录像显示被告人林育群抛尸时,车上只有其一人。”法庭认为控方的意见较客观,予以支持。 李小葵有过错不能成立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害人李小葵曾打电话威胁过被告人林育群及其家属,并到林育群的单位反映其生活问题,林育群应采取合理、合法手段,纠正自己生活作风,保护自己及家属的合法权益。但他却采取杀人灭口、毁容、碎尸、抛尸等一系列残酷手段予以解决,这两者间并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 林育群辩称案发时被李小葵抓伤胸部,经法医鉴定并不能证实是案发时被李小葵抓伤的,故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 林育群没有自首 被告人林育群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在公安机关掌握的线索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坦白了全部作案过程,公安机关才获得完整的证据链,否则此案的终结不可能这么顺利。特别是第一现场,也就是厦门某酒店的作案情况,如果不是林育群供认,公安机关破案的难度可想而知,因此,其行为应视为自首。林育群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林育群平时表现好,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育群被采取强制措施归案后,还在否认与李小葵的关系,既然没有投案,就不存在自首,故被告人林育群具有自首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杀人手段特别残忍 被告人林育群的辩护人提出,林育群案发前没有准备工具,以自己的真实姓名登记、住宿酒店,其杀害李小葵的行为,是突发犯罪不是蓄意谋杀。 法院调查后认为,林育群从杀人到毁容、肢解尸体、抛尸、到广东东莞用李小葵的手机发短信给李的朋友、用李小葵的名字给家中汇款,制造被害人李小葵在广东的假象,整个犯罪过程,是周密的、刻意的安排,其犯意是直接的,其间接故意杀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林育群因受李小葵的要挟,明知掐脖子会造成生命危险,在争执时掐死李小葵,主观上存在杀人故意,客观上已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 法院认为,林育群归案后,虽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在案件审理期间,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但鉴于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必须严惩。 林育群对判决结果不服,当庭表示要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