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超员超限车禁止上高速 降低资质等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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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1日21:02 人民网 |
人民网济南2003年11月11日电11月10日,山东省公安厅和交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严禁超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超长、超高货车严禁驶入高速公路,对运输车辆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降低相应的资质等级管理。 该通告规定,严禁超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超员20%至50%的,停止营运1个月;超员50%至80%的,停止营运3个月;超员80%至100%的,停止营运6个月;超员100%以上的,停止营运1年。运输经营者不具备旅客运输条件的,由交通部门依法取消其营运资格。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超过载客定额20%以上的车辆进行旅客分流,分流所需费用由负有责任的客运站或者运输经营者承担。对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车货总长度18米以上;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单车、半挂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车辆轴载质量超过规定值的超限车辆,严禁进入高速公路。对擅自进入高速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实行按吨公里计重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降低1个资质等级管理1年;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降低1个资质等级管理2年;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降低2个资质等级管理2年。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车辆驾驶员,由交通部门取消其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从业资格。来源:人民网 |